2023年度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 申报日期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
2023年度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
申报日期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 2023-08-02 00:00:00
个人申报截止时间: 2023-09-17 23:59:59
单位推荐截止时间: 2023-09-28 23:59:59
(个人提交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内部公示时间,申报件被退回的不重新计算公示时间。)
评审范围
全省
申报方式
正常申报、转(兼)评、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自评分申报、机关调出申报、技能人才申报
申报条件
正常申报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转评
(一)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二)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相关工作且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标志性业绩申报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通过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自评分申报
根据《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市监人〔2020〕9号)规定执行,其中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且以自评分形式申报的人员,自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
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具体按《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浙市监人〔2019〕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纪律
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需与特种设备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无职称人员)以来取得,否则作退回处理,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严禁虚高自评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