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建厅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福建省建厅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 400万元以上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等;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 等;
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1、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 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 ,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
2、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按月公示建筑工人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
3、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 不得进入 项目现场 从事施工作业。
4、已录入省平台的建筑工人, 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 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企业 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 不得进入 施工现场 上岗作业。
1、总包企业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实情况 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评 。
2、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 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总包企业给予支持, 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工资保证金 。
3、发现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存在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 ,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4、发现企业及个人 存在实名制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 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管理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 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的 , 可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并将相关不良行为 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23〕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点题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源头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7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建筑业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夯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 400万元以上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开展,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监管。
省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制度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接,加强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
第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施工企业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伤保险理赔等问题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平台的开发、管理和数据对接。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规范要求实时推送相关数据;核对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推动实名制平台内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对项目实名制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 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定期检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
第九条 监理单位 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督促相关人员的到岗及履职管理;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实 名制管理,定期通过花名册核查实名制录入情况;协助做好本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人员实名制信息的录入及管理。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 (包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软硬件设备;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对实名制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 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落实总包代发制度,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跟进代发情况。
第十二条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日常监管和撤销工作,按照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将工资支付情况按月、按项目上传省平台。
第十三条 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应做好供应的实名制软硬件与省平台的对接工作;加强项目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工作,并对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连带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用户使用指导和咨询解答。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 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已录入省平台的建筑工人, 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记录相关信息, 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劳资专管员应做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实名制管理、考勤(工作量考核)、工资支付、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设立维护,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制作、归档、保存等工作;实行分包的,还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采集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要求, 在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30日内,或合同签订30日内,在省平台上创建项目 ,对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十八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记录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建市〔2019〕18号规定,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 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 。无法封闭管理的市政线性工程项目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进行考勤打卡。
逐步推行考勤设备直连平台模式,项目考勤数据直接、实时传输至省平台,不经由第三方软件传输。
第二十条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按建市〔2019〕18号规定,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具体取费标准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进退场情况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台账应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 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管理。纸质管理资料和电子档案应当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按月公示建筑工人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 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开设工资专户,并通过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银行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按月、按项目将人工费用和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推送至省平台,确保相关数据与省平台实名制信息数据相匹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实情况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调查处理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总承包企业给予支持, 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工资保证金。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 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及个人存在实名制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管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 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系统开发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充分尊重个人隐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复制、下载和传播实名制管理信息。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总承包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指定、强制使用产品服务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暂行)》(闽建〔202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