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通气立管和主排水管的连接位置能否下移
phy780525
phy780525 Lv.2
2008年04月12日 12:25:29
只看楼主

诸位专家,我有个简单的问题要问问,就是我买了个小高层的房子,11层,顶楼,两个卫生间和厨房的排水管都有个斜三通和一个专用通气立管相连接,连接处大约在房间的中部,也就是这个通气管终止于房间的中部(这个管应该叫专用通气立管吧?),距离地面大约1.7米左右,我想把管道改造,就是把连接处的斜三通下移,移动到房间的下部,尽可能的下移,这样,我房间里的通气立管就短了,显的屋内的空间大些。 但查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专用通气管和主通气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卫生器具上边缘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管一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规范上说必须位于检查口上方,

诸位专家,我有个简单的问题要问问,就是我买了个小高层的房子,11层,顶楼,两个卫生间和厨房的排水管都有个斜三通和一个专用通气立管相连接,连接处大约在房间的中部,也就是这个通气管终止于房间的中部(这个管应该叫专用通气立管吧?),距离地面大约1.7米左右,我想把管道改造,就是把连接处的斜三通下移,移动到房间的下部,尽可能的下移,这样,我房间里的通气立管就短了,显的屋内的空间大些。
但查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专用通气管和主通气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卫生器具上边缘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管一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规范上说必须位于检查口上方,
请问各位专家,这个规定是很死的吗?我如果把连接处下移,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呢?
我是个外行,敬请各位专家积极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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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780525
2008年04月27日 20:36:17
12楼
请问9楼:1.本层排水支管要比通气管斜三通安装的高, 排水支管的作用是将各卫生器具排水管或生产设备流出来的污水排到立管中去,我是顶楼,我的房间里没有这个排水支管啊,而我卫生器具的排水支管在楼下那家房间的上部啊,怎么比斜三通高呢?还望指点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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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222
2008年04月27日 20:53:23
13楼
恩,我的意思是可以做。
照着图的倾斜方向施工就可以。
厨房的支管有可能比斜三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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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_jg2003
2008年04月28日 13:51:42
14楼
就是说改一下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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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ydxydxydxy
2008年04月28日 16:59:29
15楼
呵呵  建议 楼主还是不要随便改的好 ,要不你楼上的住户水封破坏了家里进污水了 那就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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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780525
2008年04月28日 18:50:17
16楼
回15楼的,我楼上就是天台了,我是顶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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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780525
2008年04月28日 18:51:33
17楼
13楼的兄弟,厨房一样也是这样的和卫生间一样的管道,一个立管连一个专用通气立管,只不过管径小些,我想都改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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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财主
2008年04月30日 09:00:39
18楼
改吧,这样会自找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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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qixu
2016年12月08日 10:28:40
19楼
擅自更改高层下水道排气管影严重响楼下住户正常生活谁来管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长寿金科阳光小镇42幢25楼的业主,我们这幢一共有26楼,在我楼上还有一户人家,去年10月份,楼上的业主入住后,每天早上和晚上在我家厕所里都会发出间断的砰、砰、砰的声音,我联系物管后共同找寻原因,我们这幢高层厕所有一根落水管和一根排气管(并排),目前很多高层都是这样设计的,水向下走落水管,水蒸气向上走排气管,在顶楼厕所上方大约2米处汇合后排空。经过现场初步判断,发出砰砰异常响声的管道是排气管,后来物管找来施工方现场查看,发现楼上那家业主为了增大厕所内的使用空间,将排气管从原来大约离地2米的汇合处位置擅自向下改动,改到落水管的下方位置,目前他家厕所里就只有一根管子,他家只要一用水,原本进入落水管的废水就会进入排气管,排气管内上升的水蒸气遇水就会发生汽阻现象,导致管道内发出砰砰的冲击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早上和晚上异响声音频发的原因,早上和晚上是用厕所的高峰期。楼上业主后来也承认了擅自更改下水道的事实,但他不承认是因为他擅自更改了下水道设计而发出砰砰异响。不愿意恢复整改。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家正常的生活,每天都要承受厕所下水管道里发出的砰砰的异常,2015年11月物管出门协调到现在,事情没有任何进展,下水道内砰砰的响声依然在响,询问物管每次都说在联系、在协调,这都过去半年了,难道办点事就这样难吗?现在我想请问公用的下水管道任何人都可以擅自更改吗?影响他人也不顾,像这样大家都可以乱改了哦,那还要什么规章制度和法律呢?希望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介入处理我反应的问题,早日还我宁静的居家环境。非常感谢!!!!!!
办理单位: 区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金科阳光小镇楼上业主违规装修问题的信件(长寿信箱[2016]403号)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5月4日,区国土房管局、金科物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核实,涉事业主(金科阳光小镇42幢26-1楼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过程中,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设备”,当场向涉事业主就违规装修问题下达了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经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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