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上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8.2.1 井室的混凝土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施工应满足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8.2.2 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无压管道,其管外壁与砌筑井壁洞圈之间为刚性连接时水泥砂浆应坐浆饱满、密实;
2 金属类压力管道,井壁洞圈应预设套管,管道外壁与套管的间隙应四周均匀一致,其间隙宜采用柔性或半柔性材料填嵌密实;
5 排水管道接入检查井时,管口外缘与井内壁平齐;接入管径大于300mm时,对于砌筑结构井室应砌砖圈加固。
1 砌筑前砌块应充分湿润;砌筑砂浆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拌制应拌合均匀、随用随拌;
2 排水管道检查井内的流槽,宜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
3 砌块应垂直砌筑,需收口砌筑时,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梁进行收口;圆井采用砌块逐层砌筑收口,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50mm;
4 砌块砌筑时,铺浆应饱满,灰浆与砌块四周粘结紧密、不得漏浆,上下砌块应错缝砌筑;
5 砌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6 内外井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抹面应分层压实。
8.2.4 预制装配式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采用水泥砂浆接缝时,企口坐浆与竖缝灌浆应饱满,装配后的接缝砂浆凝结硬化期间应加强养护,并不得受外力碰撞或震动;
4 设有橡胶密封圈时,胶圈应安装稳固,止水严密可靠;
5 设有预留短管的预制构件,其与管道的连接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底板与井室、井室与盖板之间的拼缝,水泥砂浆应填塞严密,抹角光滑平整。
8.2.5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井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钢筋、模板工程经检验合格,混凝土配合比满足设计要求;
4 浇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踏步安装后在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
8.2.6 有支、连管接入的井室,应在井室施工的同时安装预留支、连管,预留管的管径、方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排水检查井的预留管管口宜采用低强度砂浆砌筑封口抹平。
8.2.7 井室施工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井圈应以水泥砂浆坐浆并安放平稳。
2 排水检查井的流槽表面应平顺、圆滑、光洁,并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
3 透气井及排水落水井、跌水井的工艺尺寸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 阀门井的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下缘以及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应留有安装作业空间,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不开槽法施工的管道,工作井作为管道井室使用时,其洞口处理及井内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2.9 给排水井盖选用的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宜采用复合材料井盖,行业标志明显;道路上的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盖,装配稳固。
8.2.10 井室周围回填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3.1 管节及管件的支墩和锚定结构位置准确,锚定牢固。钢制锚固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处理。
8.3.2 支墩应在坚固的地基上修筑。无原状土作后背墙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墩在受力情况下,不致破坏管道接口。采用砌筑支墩时,原状土与支墩之间应采用砂浆填塞。
8.3.3 支墩应在管节接口做完、管节位置固定后修筑。
8.3.4 支墩施工前,应将支墩部位的管节、管件表面清理干净。
8.3.5 支墩宜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采用砌筑结构时,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7.5。
8.3.6 管节安装过程中的临时固定支架,应在支墩的砌筑砂浆或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
8.3.7 管道及管件支墩施工完毕,并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1 开挖雨水口槽及雨水管支管槽,每侧宜留出300~500mm的施工宽度;
3 采用预制雨水口时,基础顶面宜铺设20~30mm厚的砂垫层。
1 管端面在雨水口内的露出长度,不得大于20mm,管端面应完整无破损;
2 砌筑时,灰浆应饱满,随砌、随勾缝,抹面应压实;
4 砌筑完成后雨水口内应保持清洁,及时加盖,保证安全。
8.4.4 预制雨水口安装应牢固,位置平正、并符合本规范第8.4.3条第1款的规定。
8.4.5 雨水口与检查井的连接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8.4.6 位于道路下的雨水口、雨水支、连管应根据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基础。坐落于道路基层内的雨水支连管应作C25级混凝土全包封,且包封混凝土达到75%设计强度前,不得放行交通。
8.4.7 井框、井箅应完整无损、安装平稳、牢固。
8.4.8 井周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的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 砌筑水泥砂浆强度、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水泥砂浆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50m3砌体或混凝土每浇筑1个台班一组试块。
3 砌筑结构应灰浆饱满、灰缝平直,不得有通缝、瞎缝;预制装配式结构应坐浆、灌浆饱满密实,无裂缝;混凝土结构无严重质量缺陷;井室无渗水、水珠现象;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一般项目
4 井壁抹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混凝土无明显一般质量缺陷;井室无明显湿渍现象;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5 井内部构造符合设计和水力工艺要求,且部位位置及尺寸正确,无建筑垃圾等杂物;检查井流槽应平顺、圆滑、光洁;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6 井室内踏步位置正确、牢固;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用钢尺量测。
7 井盖、座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稳固;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8 井室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的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 雨水口位置正确,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不得歪扭;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用水准仪、钢尺量测。
3 井框、井箅应完整、无损,安装平稳、牢固;支、连管应直顺,无倒坡、错口及破损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4 井内、连接管道内无线漏、滴漏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一般项目
5 雨水口砌筑勾缝应直顺、坚实,不得漏勾、脱落;内、外壁抹面平整光洁;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6 支、连管内清洁、流水通畅,无明显渗水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观察。
7 雨水口、支管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2的规定。
主控项目
1 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2 支墩地基承载力、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支墩无位移、沉降;
检查方法:全数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施工测量记录、地基处理技术资料。
3 砌筑水泥砂浆强度、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水泥砂浆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50m3砌体或混凝土每浇筑1个台班一组试块。
一般项目
4 混凝土支墩应表面平整、密实;砖砌支墩应灰缝饱满,无通缝现象,其表面抹灰应平整、密实;
检查方法:逐个观察。
5 支墩支承面与管道外壁接触紧密,无松动、滑移现象;
检查方法:全数观察。
6 管道支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