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
要素提炼
1.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采用了列举法的方式,罗列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但其分类的标准并不统一:第(一)款是以项目类型为依据,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划入必须招标范围;而第(二)(三)款则是以项目资金来源为依据,分别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划入必须招标范范围。由此,我们可以提炼两个要素,即“项目类型”、“项目资金来源”。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解释说明,即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并对工程、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了细化说明,我们不妨将之提炼为“项目内容”。
3. 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以及843号文第二条、77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均系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三类项目的细化解释,进行要素提炼,仍可归入项目类型、项目资金来源两项,而16号令第五条、770号文第一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定,系依据规模(金额)标准对项目内容进行细分,因此可再提炼一要素,即“项目规模(金额)”。
(二)
项目要素表及程序流程图
1. 项目要素表
基于上述要素提取,我们归纳了如下要素表格:
表1
表2
表3
表4
* 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必要时,采购人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来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表5
2. 程序流程图
通过上述的项目要素提炼再导入的方式,我们认为基本能够辨别某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按照上述识别规则推导结论为非必须招标项目的,也并非完全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如涉及政府采购的,仍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另根据111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项目存在排除情形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