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排水沟系工程应布置在其控制范围的低洼处,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应能满足汛期排水和控制地下水位的要求。 11.1.2 排水沟系布置应做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提排为辅,分片、分级排放,当地洪涝水与外来客水分别排放。
11.1.1 排水沟系工程应布置在其控制范围的低洼处,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应能满足汛期排水和控制地下水位的要求。
11.1.2 排水沟系布置应做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提排为辅,分片、分级排放,当地洪涝水与外来客水分别排放。
11.1.3 排水线路宜短而直,其布置应与灌溉渠系、道路、林带、村镇等的布置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和行政区划等相适应。
11.1.4 排水线路宜避免高填、深挖和通过淤泥、流沙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11.1.5 排水明沟可与其它型式的田间排水设施结合布置。11.1.6 水旱间作区,水田与旱田之间宜布置截渗排水工程。
11.2.1 排水沟设计流量应根据排水区面积、排水模数、产流与汇流历时等,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1)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排水沟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或堤顶)不少于 0.2m。干、支、斗沟应按分段流量设计断面。
2)排水沟分段处以及重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应平顺衔接。下一级沟道的设计水位宜低于上一级沟道 0.1~0.2m。
3)正常运行时不应发生冲刷、淤积和边坡坍塌等情况。4)占地少,工程量小。
11.2.3 排水沟沟底比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上、下级沟道的水位衔接条件,不冲、不淤要求,以及承泄区水位变化情况等确定,并宜与沟道沿线地面坡度接近。11.2.4 排涝、排渍两用的排水工程,可按排渍要求确定沟深和间距,按排涝设计流量进行断面校核。
11.2.5 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和自然经济条件,按排水标准设计并经综合分析确定。用于排除地下水的排水沟深度不应小于 0.8 m。
11.2.6 土质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或复式断面,混凝土排水沟可采用矩形断面。
11.2.7 土质排水沟边坡系数应根据开挖深度、沟槽土质及地下水情况等,经稳定分析计算后确定。
11.2.8 排水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排水沟,对原有排水沟应按设计排水流量进行断面复核,若满足不了排水要求,应按扩大过水断面处理。
11.2.9 排水沟一般可不进行护砌。对原排水沟中跌水、陡坡及受冲刷严重而造成对农田破坏的沟段进行生态护砌。11.2.10 排水工程设计除依据本导则外,尚应符合 GB 50288、GB/T 50509、SL/T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