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PC概念 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形式,也称为交钥匙工程。 2. 操作模式
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形式,也称为交钥匙工程。
EPC总承包方(单一法人单位)与业主签订EPC合同
(1)EPC项目包含设计、采购、施工三类业务,属于兼有不同税率业务,其中,设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业务适用13%税率;施工业务适用9%税率。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EPC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EPC合同,如果合同中未分别列示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价款,存在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为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需要对EPC合同价款进行拆分,在合同中分别列示设计、设备、施工的价款,并进一步明确就设计、设备、施工价款分别向业主开具6%、13%及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但在确认EPC项目收入成本时需按合同合并作为一个建造合同核算。
(3)EPC总承包方需要与参与方签订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并取得参与方开具相应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设计、施工或设备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合同
设计、施工或设备单位组成联合体,与业主签订EPC合同,由于联合体不是法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因此EPC联合体成立项目总指挥部,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但结算及开具发票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EPC合同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主要负责的合同内容及相应的合同价款,由联合体各方就负责的设计、设备、施工价款分别向业主开具6%、13%及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2)确定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统一向业主开具发票
EPC合同中明确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与业主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因牵头单位与联合体中其他参与单位没有合同关系,需要与其他参与单位补充签订合同,参与单位将发票开具给牵头单位。
由于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总承包方利用税率差异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即总承包方在确定各类业务价款时,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施工三部分业务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增大低税率业务(如设计)的价款,减少高税率业务(如采购、施工)的价款,以降低项目整体税负。但如果划分不合理,例如采购部分出现亏损或利润率极低,则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EPC合同中分别列示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价款,应分别按设计(万分之五税率)、设备采购(万分之三税率)和施工(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在EPC模式中,采用模式一和模式二中的第二种方式,均会导致重复缴纳印花税。
EPC项目总承包方与业主在合同中除设计、设备及施工三部分外,通常还会约定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适用何种税率税目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如果EPC项目总承包方采用第一种模式,则项目管理服务费作为单独的服务项目,按“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EPC项目总承包方按第二种模式提供服务,则项目管理服务需要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作为价外费用,适用具体服务内容的税目税率。实务中无法准确判断时,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避免税目税率适用错误导致税务风险。
二、目前各地税务局存在的争议
各地政策执行口径并不完全一样。部分省市税务机关答复:
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针对EPC合同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一个工程项目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纳税人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的基本税率9%,简易计税的税率3%。
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具体项目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其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10%,征收率为3%;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6%;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注:目前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9%,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3%)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规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PC、BT、BOT、PPP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