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百姓家中的电器日渐丰富,群众生产生活对电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和越来越广泛了。但在美好生活的背后总有一小撮人,用自己的“小聪明”,走上了“窃电”这不光彩的犯罪之路。这也让野三关的高损台区位居全县之首,野三关供电所在繁重的供电服务工作之中将打击窃电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内容,经过一系列措施和手段,保护了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用电安全稳步推进。 警企联动
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百姓家中的电器日渐丰富,群众生产生活对电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和越来越广泛了。但在美好生活的背后总有一小撮人,用自己的“小聪明”,走上了“窃电”这不光彩的犯罪之路。这也让野三关的高损台区位居全县之首,野三关供电所在繁重的供电服务工作之中将打击窃电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内容,经过一系列措施和手段,保护了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用电安全稳步推进。
警企联动
窃电现场
隐蔽的窃电手法
窃电后遗留的痕迹
窃电逃不开“千里眼”,电表异常用电采集系统都知道。近日,野三关镇某村一张某某居民被野三关供电所反窃电稽查员找上了门。他在引入自家的接户线上破开绝缘层接上电线绕越了电能表,通过室内开关与室外电表相互切换用电,让计量的电表每月仅仅只走几度电。
通过远程智能系统查明和对比后,供电所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协同警方赶赴现场。张某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户对于窃电行为供认不讳,并在窃电通知单上签字认可。供电所在停止供电的同时,根据电表记录数据和实际用电设备功率进行计算,经补缴和处罚张某某共计8000多元。在处罚后张说:“到底是智能电网厉害,服气! 窃一度电都有记录”。
窃电行为处理确认
野三关镇某村的一户居民电表出现异常后,实地查看该用户的电能表时,电能表记录的电压正常,但出表电流比进表电流低。经过反复核查发现用户在进户线的套管处钻了一个洞,然后从火线处T接一根电线到室内二楼,并安装了转换开关,然后将套管用管卡钉在墙上。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该用户被查处后,当地老百姓拍手称赞,因为他在窃电时不会顾忌用电量,会同时启用很多大功率电器,造成所在区域内电压大幅下降,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用电。
窃电行为处理确认
野三关供电所负责人谭传宏所长说:“部分窃电人看到野三关供电辖区面积大、管理人员少,供电工作人员现场巡查比以往少了许多。 却不知是智能采集系统在后台随时监控着一切不法窃电行为 ,查处比以往更精准了,工作人员也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供电服务上来。
”供电所营业班长袁泽华介绍:野三关已经全部普及智能电表,新的智能电表与老机械表截然不同,它能自动记录下全部用电信息,并实时传到至后台系统。智能电表有智能芯片,相当于一个自动开启的电脑,随时记录用电记录和开关电能表计量箱的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输到后台系统, 工作人员只需在办公室的后台电脑系统里,就可以清楚地排查窃电行为,有了“千里眼”,再也不用漫无目地一家一家检查,效率高出很多。
“不是查不到,是时候还没到 。 ”由于排查需要一定的时间,部分窃电户不会立即发现,但逃不掉,系统从开始窃电的一刻就已经记录下了用电数据,一旦排查到了,电费一样要补交,三倍的违约电费也不可能少交。
正在操作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和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野三关供电所稽查班用电稽查员杨年文说,这两个系统一个记录了用电户实时的用电量,一个记录着用电户生活用电或经营用电的基本情况。稽查员在后台根据用户每天的用电数据在系统中进行同比和环比的比对,发现与基本用电情况异常,就会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核实情况。以前查处窃电最困难的是证据的收集,现在有了智能系统,每一次不法行为都会记录在案。
由于对远程智能用电采集系统的认知不足,野三关像这样带着侥幸心理窃电的人还真不少。仅今年以来,野三关供电所就查处了窃电用户十多起,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64500多元。
智能精准排查
证据锁定了,处罚当然更明晰。按照《电力法》、《刑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盗窃电能者除追缴盗窃的电量及电费外,还要追缴窃电者应补缴电费的3倍违约使用电费,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直到窃电处理完毕方可恢复供电。盗窃电能金额较小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2000元以上进行立案调查,4000元以上可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野三关供电所联合派出所组成了10余人的反窃电专班,采取网上实时监控、定点筛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新型检查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将对2018年4月以后查实的窃电用户全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主动到供电所、派出所投案自首的窃电者,如能如实供述窃电事实或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可宽大处理。 窃电者!悬崖勒马!勿谓言之不预也!
2018年追补电费
附:窃电处理依据和电费计算方法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构成犯罪,是指盗窃电能的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起点,即500-2000元。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