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知识点:《汽车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