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许可管理方面
一、环保许可管理方面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定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为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二、污染防治管理
(一)生产车间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三)废气污染防治
(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五)危险废物管理
三、突发环境事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
隐患排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四、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节能减碳管理
五、环境信息公开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进行意见征集与信息公开。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可采取网站公开、信息专刊公开、广播、新闻媒体公开、监督热线电话方式进行,并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
为避免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及时得到处理与反馈。
六、其他要求
(一)落后产能淘汰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