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再议建筑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
一身肌肉的领结
2023年02月26日 19:34:22
只看楼主

?    ?    ?    ?    ?    ?    ?    ?    The rains

  ?      ?      ?      ?   

The rains

争议评审机制的现状及发展(下)


对于争议评审可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于2021年10月20日发布了团体标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评审规范》T/LESC05—2021(以下简称评审规范),该评审规范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评审规则;没有约定评审规则的,适用本规范”,因此,它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大多数国内施工合同未约定评审规则而适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依据问题。


笔者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部分争议均可归结为造价争议,从造价争议产生的时间节点来说,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履行、结算过程中的造价争议,另一类则是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过程中,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部分争议。评审规范均可适用于该两类争议,现简述之。


1、工程造价争议的的基本评审机制。


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因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客观事实的认定存在分歧,而对相关工程造价的认定产生了偏差,且不能协商一致时,便被称为造价争议。此情形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约定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委托,将争议提交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决定,从而解决该争议。评审机构即是受理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评审员是由当事人选定或评审机构根据当事人委托指定的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既可由三人及以上组成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也可独任评审。


2、争议评审组织。


对于山东省来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便是省一级的评审组织。


对于淄博市来说,则是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所属的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联合组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公信力。


对于评审员,2021年12月22日经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审查批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组建了“淄博市建设工程类(造价)司法技术专家库”,首批八名专家受聘进入专家库;同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联合印发了《淄博市建设工程类(造价)司法技术专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该管理规定第三条:“司法技术专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争议评审工作”、第四条:“应法院审判部门或司法技术部门申请,司法技术专家工作由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至市造价协会,由市造价协议组织专家办理”,该管理规定为建设工程类(造价)司法技术专家参与造价争议评审提供了直接依据,并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何对外委托争议评审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


3、争议评审的原则及依据。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独立、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造价争议评审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主要包括:合同类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类文件、图纸类文件、造价类文件、签证类文件、工程验收类文件、政策性文件等;受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争议评审的,需提供 起诉状、答辩状和《鉴定意见书》等。


4、争议评审的范围。


除《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GF- 2020-02l6)  通用条款20.3 条与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l7-020l) 通用条款20.3 条中所指“争议评审”的项目和内容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或工程结算过程中,对具体造价咨询意见持有的异议,不能协商解决以及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予以委托的,也属于争议评审的范围。当然,当事人不能将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裁定书的内容提起评审,不能将主管部门对计价依据的解释内容提起评审。


5、评审申请的提起及评审程序。


评审申请的提起方式,包括:建设工程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可以根据约定,按照本规范共同向评审机构提出争议评审申请;建设工程当事人单方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向评审机构出具《争议评审委托书》。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共同、单方、司法机关依职权均可提起争议评审,从而启动争议评审程序。


争议评审程序启动后,评审机构出具《争议评审受理通知书》; 在选定和指定评审员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性质、所需评审员的专业特长、行业经验、语言能力以及当事人的特殊要求等情况。当事人对评审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予以说明。


由当事人选定或评审机构指定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当自受理争议评审申请l0日内召开评审会议,并将会议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提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评审会议由首席评审员或独任评审员主持;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根据评审需要可以组织专题调查会议或是专题评审会议。


评审组在会议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评审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评审小组对证据进行核实后最终形成评审决定;除当事人对评审决定出具期限另有约定的,评审决定应当在最后一次评审会议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做出。


6、评审决定的效力。


对于效力问题,评审规范规定:单方面提出的争议评审,评审决定经双方签订适用该评审决定的补充协议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事人约定自收到之日起评审决定即生效的,依据其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评审决定或不履行评审决定的,均可选择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委托的,由委托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争议评审决定的效力。


笔者概括言之, 对于单方申请的争议评审决定,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当然,其公信力会高于一般的专家辅助人;对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争议评审,则类似于鉴定意见书,当然,其被采信的可能性则会超过鉴定意见书。


——(END)——                                     

   撰稿:高    传

编辑:季更新

审核:刘红芬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