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架空输电线路防洪标准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散热计算确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知识点:架空输电线路防洪标准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散热计算确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以外。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GB 50737-2011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GB 50251-201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4.3.12 埋地输气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杆(塔)和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宜复合下列规定:1 在开阔地区,埋地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杆(塔)基脚间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杆(塔)高;2 在路由受限地区,埋地管道与交流输电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4.3.12的规定。在采取故障屏蔽、接地、隔离等防护措施后,表4.3.12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4.3.13 地面敷设的输气管道与架空交流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表4.3.13的规定。
4.5.2 线路截断阀(室)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相对较高的地方,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重现期25年一遇。线路截断阀(室)选址受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电力、通信线路杆(塔)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再加3m。
GB 50253-2014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4.1.7 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有关规定。管道与干扰防护源接地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50698的有关规定。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电力电缆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的有关规定。
4.2.11 当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埋地管道或金属构筑物交叉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两条管道的交叉角不宜小于30°;管道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GB/T 21447-2008 钢制管道外腐蚀控制规程
7.2.3 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要求:a) 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敷设时控制的最小距离宜按表11的规定执行。b) 一般情况下,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与埋地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12的规定。 c) 在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不能满足表11和表12的要求时或在路径受限地区,在采取隔离、屏蔽、接地等防护措施后,表11和表12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但最小水平距离应大于0.5m。
7.2.4 埋地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严禁有直埋敷设的电缆,埋地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容许的最下距离应符合表13的要求。
GB/T 50698-2011 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
5.1.5 埋地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1 在开阔地区,埋地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杆塔基脚间控制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杆塔高度。2 在路径受限地区,埋地管道与交流输电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表5.1.5的规定。在采取故障屏蔽、接地、隔离等防护措施后,表5.1.5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5.1.6 管道与110kV及以上高压交流输电线路的交叉角度不宜小于55°。在不满足要求时,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道安全评估,结合防护措施,交叉角度可适当减小。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3.3 地下人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6.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空距离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物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或总容积大于10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13.0.11 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13.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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