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 本文转载自检察日报、自然微论坛 导读 某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两宗计37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涉案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国有土地闲置,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予以收回。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并针对收回土地周期长等问题,持续跟进,直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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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检察日报、自然微论坛
导读
某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两宗计37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涉案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国有土地闲置,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予以收回。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并针对收回土地周期长等问题,持续跟进,直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区检察院将调查结果向市检察院汇报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2018年9月29日,市检察院向原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闲置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是公益诉讼检察传统法定领域之一,这份检察建议的发出也标志着闲置土地整治专项检察活动正式展开。”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考虑到闲置土地收回工作程序较为烦琐,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积极与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接,了解收回土地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和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快推动涉案土地的收回。
2019年1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涉案土地闲置事项召开听证会,告知甲公司收回闲置土地相关政策;同年4月,该局制发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然而,对行政部门的收回决定,甲公司有不同意见。
“我们一直积极按照政府规划在这块地上建设配套项目,即使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我们也调整产品结构,跟相关部门探讨合作开发方案。这块地我们一直是在用的啊,怎么能说收回就收回呢?”甲公司表示不理解,认为即使目前涉案土地闲置,也不能忽视他们曾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不应收回土地。于是,甲公司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为切实解决问题,区检察院决定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在甲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区检察院多次与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召开座谈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了解行政机关履职的难点痛点,持续跟进监督,就闲置土地现状、整改推进情况等进行探讨和交流。
“只有实地查看,才能从中发现细节,帮助我们更好地研判案情。”办案检察官再一次将目光投向闲置土地。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在一次实地调查中,办案检察官看到相邻的几个建筑工地外墙上均粘贴着工程开发的相关文件,随即与同行同事查阅法条,发现“动工开发”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甲公司并未办理过施工许可手续。种种迹象表明,土地闲置事实清楚,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
办案组立即召开座谈会,将收集到的线索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一一列出,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下一步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2020年9月30日,山东省政府作出维持市政府批准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政府收回涉案闲置土地的决定,2021年4月28日判决生效。
“我局先是清除了工业用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接着依法履职,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人介绍说。
至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案378亩土地正式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闲置多年的国有土地终于可以“物尽其用”。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人口数量多,可利用的土地资源面积有限,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土地的可持续性发展意义重大。因此,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块土地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即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政府可以无偿收回。但在实践当中,由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牵扯多方利益,闲置土地的认定、无偿收回难度极大。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敢于“亮剑”,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功能和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实现了“公益诉讼保护公益”的目的。
本案的办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市、区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的优势。二是能动履职,用足用活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手段,通过现场拍照、调取相关书证、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走访相关单位等方式,充分查明国有土地闲置原因。三是针对行政机关未全面整改的回复,进行科学评判,避免机械理解“到期未整改”。针对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周期长、阻力大的具体情况,在持续跟进监督的同时,帮助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和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树合)
某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两宗计37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涉案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国有土地闲置,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予以收回。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并针对收回土地周期长等问题,持续跟进,直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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