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义&设置范围 一、避难层(间) :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二、设置范围: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一、避难层(间) :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二、设置范围: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故避难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4.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第4点注释: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
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
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人/㎡ 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 设备管道区 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 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 不应小于5m ,且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 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8.在避难层(间)进入
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 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外窗应采用 乙级 防火窗。
1.避难间服务的护 理单元 不应超过2个 ,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 不小于25.0㎡ 确定。
2. 避 难 间兼 作 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 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 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注:高层病房楼的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
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 。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也 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
3.其他要求应符合上文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置规定2-6条的要求。
1.备用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
2.地面水平 最 低照度不应低 于3.0lx;对于老 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