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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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项目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推行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及内容见项目管理任务委托书。
二、工程管理期限: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延后一年为止,且完成工程决算工作(未委托除外)。
服务范围及酬金:服务的详细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三、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1 、项目要达到国家合格工程标准,即 GB50300-2017 验收标准。
六、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 份副本 陆 份,各执 叁 份。
( 一 ) “项目”:指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全面工程管理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 二 ) “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派出的工程监督协调检查人员。
( 三 ) “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派出的具有管理工程项目能力和经验的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
( 四 ) “第三方”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方。
2.1.1 甲方委托乙方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即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内行使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工程管理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负责项目监督、控制、协调,管理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的工作,负责解决和协调工作遇到的任何问题,确保进度、技术方案、质量、安全、成本等计划的全面实现。
2.1.2 乙方对甲方就以下达成的内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仔细认真研究甲方提供的各类设计技术文件资料,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以及甲方提供的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等规范规程原则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严格按工程设计合同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实施,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工程施工及办理各类证照的要求。
仔细认真全面审核设计概预算和工程技术资料,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甲方审定的成本控制目标的要求进行设计。
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国家或当地规范规程及经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使工程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部级或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标准。
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经甲方批准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要求贯彻落实,并据此确定主要节点控制目标,从而实现工程按期顺利竣工交付使用的战略目标。
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概预算等成本控制要求实施投资管理,综合分析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事先控制措施及其事后补救措施,防止各类额外费用的发生,严把签证关,将工程总造价控制在经甲方批准的成本控制范围内。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当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无重大伤亡事故,创建自治区级或地区级文明、标化工地。
在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政府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责任,工程甲方授权乙方的工程管理内容和范围包括:
(1) 协助甲方进行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及工程设计管理;
(2) 协同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 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投资管理、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及控制等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甲方履行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期内的全部工程管理职责。
为使工程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和甲方要求的工程管理控制目标,乙方应在工程建设期内,严格按照经甲方授权的工作范围或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工程项目的“三控制 ( 投资、进度、质量控制 ) 、二管理 ( 合同、资料信息管理 ) 、一协调 ( 协助甲方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相关合同合作单位的沟通协调 ) ”等工程管理工作,即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工期、造价以及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实施总管理、总协调。
在工程正式签约后两周内对甲方所签约的工程项目进行项目各系统的评估并向甲方提交检查评估报告及建议。 在项目开始实施后
3.1.1 负责组织编写制定工程的工程管理规划大纲、实施细则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经甲方审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1.2 负责组织实施甲方决定的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工程标准及其工程管理控制目标,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设 计文件和参数,并协助甲方完成以下工作:
A. 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的批文、证照 ( 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乙方无权以办理责任范围内的手续遇到困难为由延误或中止本合同的执行。
B. 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开工申请和批准的手续。
C. 向水电气暖、通讯、规划、消防、交通、园林、路灯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征询工作,并取得相关批文。
3.1.3 负责审查经监理审批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上报甲方审定并负责指导组织落实,工程正式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1.4 负责工程项目基地的“三通一平” ( 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 以及外部配套工程的技术施工管理工作。
3.1.5 协助甲方完成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及其完善工作。(未委托招投标工作时除外)
B .协助甲方编制设计勘察招标文件,以及向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的手续;
G .协助甲方根据不同合同形式,拟订设计勘察合同;
B .协助甲方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以及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的有关手续;
E .协助甲方根据不同合同形式,拟订工程监理合同;
B .协助甲方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的有关手续;
B .协助甲方编制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以及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的有关手续;
G .协助甲方根据不同合同形式,拟订材料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3.2.1 协助甲方进行与市政规划、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及设计评审。
3.2.2 负责协调解决施工图各系统的接口,保证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3.2.3 根据甲方的工程设计标准及指示精神,协助甲方进行设计会审,使工程的设计技术资料满足规划、消防、交通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甲方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全面审核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重要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供甲方参考决策。
3.2.4 负责工程设计与公用管线、交通、施工等方面的技术协调工作。
3.2.5 负责审核技术标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对于设计中存在的差错及矛盾之处及时责令设计单位改正完善,重大设计问题上报甲方参考决策。
3.2.6 若设计与交通、规划、环境等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中所进行的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内容经甲方同意后上报政府监管部门审定。
3.3.1 按照甲方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要求,乙方在认真研究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后,并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后的 10 天内,负责提交工程从前期至工程竣工验收涵盖所有工程内容的全过程的项目总进度计划 ( 乙方编制该计划应能满足工程现场管理的要求,甲方有权使用其电子版 ) ,该计划乙方上报甲方审定后负责贯彻执行。
3.3.2 按照经甲方审定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3.3.3 严格实施计划进度管理,及时向甲方上报年、季、月、周工程进度计划报告,若工程进度达不到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的要求,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甲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积极补救措施予以调整,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如期完成。
3.3.4 每周负责组织召开工程管理例会和工程协调例会,重要沟通协调事项须事先上报甲方,其中工程管理例会由乙方主持,甲方和监理参加,协调解决工程中的规划、设计、技术、设备等重大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工程协调例会由监理主持,甲方、乙方及工程第三方参加,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乙方负责全方位组织开展工程现场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工程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实际,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目标的实现。
3.4 . 1 按照政府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甲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批等有关手续。
3.4 .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当地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及工程合同对项目第三方进行现场监管,制定严格规范可行地操作流程,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控制目标。
3.4.3 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检查和核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4.4 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对单位工程进行划分,上报甲方审核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3.4.5 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协助甲方组织监理、监管单位、质量监督、承包商等方面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4.6 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编制的指导,督促各施工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
3.4.7 协调监理、设计院及承包商进行工程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汇编,并组织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
3.5.1 审核施工单位每月上报的工程验工报表,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复核后作为甲方应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3.5.2 审核施工单位每月上报的施工用款计划,据此编制财务用款计划,经甲方复核后作为甲方安排工程用款计划的依据。
3.5.3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的内容 ( 如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而应增加的技术措施、调整设计方案等 ) ,及时做出检查、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供甲方参考决策。
3.5.4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的内容 ( 如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而因该增加的技术措施、调整设计方案等 ) ,及时做出检查、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供甲方参考决策。
3.6.1 按照政府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报批等有关手续。
3.6.2 负责督促指导工程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措施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3.6.3 乙方应对工程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负有管理的责任,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如有事故发生,乙方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调查情况书面上报甲方,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供甲方参考,根据事故结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6.4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生活设施 ( 包括食堂、宿舍、厕所等 ) 的清洁和卫生,确保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整洁以及施工便道、临时通道畅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地区级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
3.6.5 负责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施工现场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做到重点部位重点监控,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6.6 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3.6.7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乙方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
3.6.8 工程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3.7.1 负责协调监理进行项目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各系统的单机调试、联动调试与总调试工作,在调试阶段结束后,在承包商配合和甲方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至少进行每天 24 小时连续 3 天的运行性能的检测工作。
3.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当地有关竣工验收制度协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 包括质检、规划、消防等 ) ,并取得相关批文。
3.7.3 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建设的竣工结算工作,初审工程决算清单,交专业审价机构审定。
A .甲方原则上通过书面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乙方应按甲方的工程变更要求无条件地接受并组织实施或负责协调监理、设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
B .如果甲方在提出任何工程变更之前要求乙方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乙方应协调监理、设计部门及有关单位尽快提交拟定的设计和将要实施工作的说明书、技术图纸资料以及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乙方有权对该进度计划作出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以及对合同价格的建议。
C .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后,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乙方在尚未收到甲方的答复之前,应按原来经甲方最终审定的工程技术要求、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D .如果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或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替代工程变更方案,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并组织实施此项变更,并相应地说明变更后工程规模、标准和费用的变动情况上报甲方参考或确认;
E .乙方应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总的投资控制目标和技术标准范围内,处理此类工作。
如果乙方认为某一合理化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对甲方来说能提高竣工的工程效率或价值,或能为甲方带来其他利益,则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甲方提交此类书面建议书。
重大变更的定义:对设计文件拟定的标准、规模、原则进行变动,
且 a 、变更费用的总和可能导致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
b 、变更可能对工程其它建设控制目标产生影响的。重大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确认,乙方负责实施。
c 、原则上甲方与各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为闭口价。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有义务去完成变更的工程内容。
3.8.4 所谓“新增工程”,是指以下两部分内容:
A .因为设计文件的缺陷,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工程的全部工作。
B .因招标文件和图纸与实施的施工图有差异,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此类工程项目。乙方应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总的投资控制目标和技术标准范围内,处理上述工作。对因甲方提出变更或招标文件和图纸与实际相差很大而导致投资超出控制目标,则甲方须对此负责。
乙方应实施严密的工程管理工作,尽可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维护甲方的利益。
3.9.1 如果因为乙方的管理工作疏忽、失误或不到位,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民事责任;
3.9.2 如果因第三方原因对工程造成影响,乙方应努力履行管理职能,对第三方启动索赔程序,追究责任;
3.9.3 要求乙方事先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有详细的了解,以工程合同为依据来处理合同各方的利益纠纷;
3.9.4 乙方必须注意日常资料的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应留下书面资料,建立严密的工作档案和日记制度,以事实和数据来处理索赔事件;
3.9.5 乙方负责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不使矛盾扩大化和复杂化;
3.9.6 乙方负责加强主动管理、事先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3.9.7 乙方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向甲方汇报,尽量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及时启动反索赔程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3.10.1 乙方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补贴等各种好处费。
3.10.2 乙方代表应当保持与工程第三方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第三方报销任何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3.10.3 乙方代表不得参加对公正贯彻落实工程管理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10.4 乙方代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工程第三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宜提供方便。
3.10.5 乙方代表不得向工程第三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3.10.6 乙方应对违反上述廉洁规定的乙方代表,除追究不正当所得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或民事责任,乙方严重违纪违法者应负法律责任。
3.11.1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优良而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管理和技术咨询工作,乙方对于重要事项须事先与甲方商榷或提出咨询意见书面上报甲方参考或审定,如乙方提出的咨询意见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等损害甲方利益的,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A .根据本合同及甲方与工程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乙方负责指挥部署工程现场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审核工程第三方上报的各类请示、报告、项目实施计划及其它有关申报事项,督促检查工程第三方按经甲方认可的工作内容开展各项工作。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全面审核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C .乙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质量评定、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审核优化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以满足国家规范及甲方的要求,确保工程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D .根据合同图纸,乙方负责监督审核监理的工程签证工作,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概预算、施工预算、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审核工作,上报甲方审查。
E .乙方负责组织抽查核对现场施工质量、原材料供应质量及数量、工程技术资料质量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检查工程第三方具体实施。
F .乙方负责会同监理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反规定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须及时上报甲方。
3.11.2 按甲方需要,参与合同谈判,协助甲方进行合同管理,督促检查工程第三方执行合同条款及履行义务的情况,分析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助甲方补充、修改、完善相关合同文本。
4.1.1 监理人在监理工程权限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C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D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F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G .征得甲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H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I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J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4.1.2 监理人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4.1.3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1.4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4.1.5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4.1.6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4.1.7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4.1.8 监理人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1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5.1.1 乙方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5.1.2 乙方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5.1.3 乙方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5.2.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5.2.3 当甲方认定造价专业人员不按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造价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5.3.1 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5.3.2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5.3.3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4 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中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5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6.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管理的总管理费用为 元。管理费含税但不包括项目建设所需办理的各类手续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凭发票向甲方领取。
工程施工期定为 个月 ( 工程施工开工日以甲方同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为准。若该工程项目施工期延长且非乙方的责任,则甲方需按合同协议第 4.2 条向乙方支付额外工程管理费用。
6.2 根据乙方完成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甲方原则上按四次支付工程建设管理费。具体规定为:
第一期:自本合同签定后支付总工程建设管理费的 20 %;即: 元人民币;
第二期:工程施工图经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完毕,支付总工程建设管理费的 20 % ,即: 元人民币;
第三期:全部工程完工并完成竣工备案验收后 10 日内,支付总工程建设管理费的 40% ,即: 元人民币;
第四期:工程决算完成后 10 日内,按项目管理费的计取方法支付剩余的项目管理酬金,即: 元人民币;
甲方全面监督协调检查工程乙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就工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进行有效而全面的监管,从而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当地政府以及甲方既定的工程管理控制目标。
7.1 甲方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按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并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款计划及甲方同工程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项等费用分期及时支付到位;
7.2 甲方负责拟定工程的原则、标准、规模、方案;
7.3 甲方审查经乙方、监理等单位审核后的工程设计及工程概预算:
7.4 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如甲方发现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与工程第三方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 合同终止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 ,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7.5 甲方有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7.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咨询意见、会议纪要、工作月报和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等报告报表,乙方须按时完成。
7.7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工程管理人员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并应代之以具有同等工程管理能力的人员,并承担前任的全部责任。
7.8 通过招标,负责确定高素质的合格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7.10 对乙方提交的符合规范的财务用款计划、请款报告、建设进度、报表、各类报告、工作联系单等及时作出审核、确认、回复。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回复认可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须对此负责。
7.11 对乙方在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并有权责令调换经过警告仍不尽职的乙方代表,乙方有责任代之以同等技能的工程管理人员。
7.12 承担乙方代办的应由甲方支付的各类证照费用,包括乙方支付规划、质监、安监、档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通等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费用。
7.13 负责监理、审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7.14 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有关工程的合同文件和工程第三方的名录,以便乙方进行工程管理和控制。
7.15 甲方有权参加工程管理例会、工程协调例会及其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并审议乙方及工程第三方上报的各类工作报告、报表,协商解决工程项目管理中有关规划、设计、技术、设备等重大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
7.16 甲方负责工程各类合同文本 ( 工程、采购、委托等合同 ) 的审定及签订,审批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及资金调度。
7.17 根据工程合同和图纸,甲方负责监督审查乙方和监理的施工日志、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7.18 甲方有权监督审查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7.19 甲方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及违反规定的事项的解决处理工作,并可针对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7.20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8.1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掌握的工程所有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商业秘密和图纸资料、合同复印文本等。
8.1.2 除必须了解上述信息资料以便履行乙方职责的雇员,不向任何第三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任何信息资料。
8.2.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
8.2.2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工程第三方公开的信息;
8.2.3 由甲方事前以书面形式同意乙方公开的信息。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及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有关的保险,出现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负。
9.2 乙方负责督促工程项目的各工程承包商办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类保险,并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10.1 本合同不可抗力指所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阻碍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本合同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或不可控制的事件。
10.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 15 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
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10.4 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继续履行工程管理义务。
11.1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被视作违约,除应当向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并可行使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11.1.2 乙方因未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职责,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未采取实际行动及相关补救措施的。
11.1.3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擅自将工程发包、支解或对外签约的。
11.1.4 以上情况一经发生或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甲方所受损害利益双倍的经济处罚。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建设管理费,可视甲方违约,但由于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工程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1.3 甲方未及时支付工程第三方工程款,或未及时解决工程承包商的合同问题,或因甲方未及时解决设计方案等非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及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该条款并不能被视为可以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工程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11.4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若是乙方工作职责的疏忽并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每次有权对乙方处以 3 万元的违约金,若乙方在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已向甲方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书面责成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相关应急或补救措施的,则乙方不承担此责。
11.5 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若是乙方工作职责的疏忽,甲方有权每次对乙方处以 3 万元的违约金,乙方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乙方已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书面要求工程承包商采取安全应急或补救措施的,乙方则不承担此责。
11.6 工程在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如发现存在由于乙方工程管理疏忽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甲方有权对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进行综合评价或修复,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由于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余款的支付,并有权用本合同余款抵偿由于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但若是由于设计或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则乙方不承担此责。
11.7 乙方对工程发生的治安、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等承担相应责任,如属乙方工程管理失职,甲方每次有权对乙方处以 3 万元的处罚。但若乙方已书面要求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抄报甲方的,乙方则不承担此责。
11.8 甲方原则上对工程第三方的指令通过乙方加以下达,以不妨碍乙方开展正常的工程管理工作,否则由于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后果与乙方无关。
因违反或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 .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3.2.3 双方若要更换所派出代表,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对方。
13.3 乙方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甲方授权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职责、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本合同所述的一方给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在此提及的提议、文本、或通知,一般应在项目建设地点的工程现场当面交接,并办理签收手续。
本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将本合同中甲方授权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继续履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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