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规》5.5.17第4款要求,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采取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控制方式,同时,规范图示增加了疏散夹角和行走距离等要求。 针对规范图示和设计中的诸多疑问,解说如下: 一、《建规》5.5.17-4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具体包括哪些场所? 主要包括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展览厅、会议报告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类似场所!但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依据《建规》5.5.17第4款要求,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采取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控制方式,同时,规范图示增加了疏散夹角和行走距离等要求。
一、《建规》5.5.17-4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具体包括哪些场所?
主要包括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展览厅、会议报告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类似场所!但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二、非机动车库、阅览室等场所,是否可依《建规》5.5.17-4执行?
原则上,《建规》5.5.17-4应仅适应于第一问所述的相关场所,实际应用中,对于《建规》表5.5.17“其他建筑”类别中的类似场所,比如非机动车库、阅览室等场所,如确有需要,应可参照《建规》5.5.17-4执行。(本观点有争议)
三、《建规》5.5.17图示7中,同时采用了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是否表示这类建筑可以采用不同的楼梯间形式?
图示的楼梯间形式仅供参考,具体应依工程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一致。比如,对于需要采用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均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注:裙房等特定场所除外)。
四、适应《建规》5.5.17-4“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37.5m)”要求的条件有哪些?
除规范常规要求外,适应《建规》5.5.17-4的要求至少有5个:
1、特定的适应场所,具体场所参见第一问;
2、属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3、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
4、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应小于45°。
5、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12.5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注:当两个疏散门均需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时,应分别对应不同的安全出口)
五、规范条文和图示中,30m(37.5m)、10m(12.5m)、20m(25m)、22m(27.5m)等的括号数值是什么意思?
本文所述的30m(37.5m)、10m(12.5m)、20m(25m)、22m(27.5m),括号中的数值表示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其他类同。
六、“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应小于45°”是否一定要保证?
需要保证。当室内某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小于45°时,即不满足疏散夹角的要求时,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注1:这类场所的室内疏散距离从宽,尤其要保证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要尽量将疏散出口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因此规定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应小于45°。
注2:为方便表达,本文将“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统一表述为“疏散夹角”。
七、实际应用中,一个房间不可能全部满足第六问所述的疏散夹角要求,怎么办?
可分区域酌情处置:
1、当室内某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小于45°时,即满足疏散夹角的要求时,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37.5m)。
2、当室内某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小于45°时,即不满足疏散夹角的要求时,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示例:图示1为某高层建筑示意图,L1+L2≤10m(12.5m),房间中满足疏散夹角的区域,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37.5m);不满足疏散夹角的区域,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0m(25m);
(图示1)
八、《建规》5.5.17图示7续中,提出了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的概念,这个是《建规》表5.5.17中“其他建筑”的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对于本表其他功能的建筑,是否也适应这个距离?比如表5.5.17中高层旅馆的距离为15m(18.75m),其中的餐厅包厢、多功能厅等可否按20m(25m)?
对于《建规》5.5.17-4所包括的功能房间,可以适应本距离要求: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示例:高层旅馆的餐厅包厢、多功能厅等,当与旅馆房间部分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后,可按此距离要求处置,不必按15m(18.75m)处置。
如图所述,某高层酒店的餐饮和多功能厅等位于独立的楼层,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0m(25m),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1+L2≤40m(50m)。
九、《建规》5.5.17图示7续中,平面示意图三中标识为20m(22m),是否标识有误?
应为标识笔误,此处的20m(22m)为单多层和高层的距离要求,实际可参本文要求执行: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十、《建规》5.5.17图示7续中,平面示意图三(本文图示1)中的两个疏散门指向不同的疏散楼梯,而平面示意图四(本文图示2)中一个房间的两个疏散门指向了同一个疏散楼梯,是否有误?
本文图示1和图示2分别对应《建规》5.5.17图示7续的平面示意图三和平面示意图四。两者分别适应《建规》5.5.17的不同条款,也就是专题“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所述的大房间短走道(图示1)和小房间长走道(图示2),计算大房间短走道(图示1)的两个疏散门的疏散距离【10m(12.5m)】时,两个不同疏散门应对应不同的安全出口。计算小房间长走道(图示2)的两个疏散门的疏散距离【40m(50m)】时,可以指向同一安全出口,注意,这时两个疏散门应处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
十一、“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37.5m)”和“疏散门采用长度不大于10m(12.5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这几个长度有高层和单多层建筑之分吗?
没有,提问所涉的30m(37.5m)、10m(12.5m),无高层或单多层建筑之分。
但请注意,不满足疏散夹角要求的房间区域,其疏散距离有高层和单多层建筑之分,具体详见第七问及图示1所述:当室内某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小于45°时,即不满足疏散夹角的要求时,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十二、规范图示中提出了行走距离45m的要求,和直线距离30m(37.5m)是什么关系?当取37.5m时,45m是否也可以放宽(1.25倍)?
30m(37.5m)是指人员疏散的直线距离,但实际中,人员疏散可能受到隔墙等因素影响,因此,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第8.3.3.4条,提出了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有内部隔间或隔断的场所,应同时满足行走距离不大于45m的要求。
45m是定量指标,即使在直线距离37.5m时,也不得增加。
十三、第十二问中,某一位置满足了行走距离45m的要求,还需要同时满足直线距离30m(37.5m)的要求吗?
30m(37.5m)是人员疏散的直线距离,是基本要求,必须满足。
也就是说直线距离30m(37.5m)和行走距离45m,必须同时满足。
十四、直线距离30m(37.5m)和行走距离45m,是否需要考虑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
1、《建规》5.5.17-4所述的直线距离,不考虑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需要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要按其中的折线距离计算。如图示3所示:B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为(b1+b2),A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包括A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1+a2)和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1+L2)。
2、计算行走距离时,需要考虑相对固定的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
(图示3)
十五、某房间适应5.5.17-4大房间疏散要求,其他小房间是否可按《建规》5.5.17第1款和第3款处置?
可以,如图示4,中间的大房间适应5.5.17-4的规定,其他房间A、B、C疏散门至安全出口距离不满足10m(12.5m)要求,可按5.5.17第1款和第3款要求处置。
实际上,这就是专题“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中所述的“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情形,本图示中,中间的大房间按大房间短走道处置,两侧A、B、C房间按小房间长走道处置,互为补充。
十六、当房间存在2个以上的有效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时,是否可以按相对有利的疏散方向确定连线夹角?
可以。
注意,有效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指对于某一点可以正常到达和使用的疏散出口。
十七、《建规》5.5.17图示7的平面示意图一中(图示5),假如下侧走道只设置一个疏散楼梯,是否满足要求?
在图示5中,假如下部疏散走道只有一个疏散楼梯,针对于本图示的大空间场所来说,上部已有一个疏散楼梯,已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并不违规。
但是,依据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本图示下部区域的房间不应通过本大空间场所疏散,那么对于下部区域的房间则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满足规范要求。
(图示5)
十八、《建规》5.5.17-4“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是否表示只要这个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可以?
不可以,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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