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4)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4)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二、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怎样定性?
1、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通常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A、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B、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建筑;
C、住宅建筑与汽车库合建的建筑;
D、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同时和汽车库合建的建筑。
住宅建筑和这些功能部分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互相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2、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三、商业服务网点允许作为哪些功能用途?可否作为培训.咨询.办公.物业.棋牌.娱乐.歌厅.酒吧等其他功能?
根据规范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关于是否可以作为规范所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功能,我们通常依据四个原则:
1、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的业主。
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结构、隔墙等不允许改变,严禁搭建阁楼、打通相邻单元隔墙等行为。
3、与许可的功能范围相近或类似。
4、火灾风险等级相当(或更低)。
以此为原则,可初步判断以上功能是否可行:
1、培训.咨询等,具备对外营业性质,同时可能附带办公功能,风险等级不会高于百货店等功能建筑,应予许可。
2、办公及物业管理等,通常不具备营业性质,风险等级较百货等相对更低,应予许可。
3、棋牌、酒吧、歌厅等,属于娱乐功能,功能定性与普通的商业服务小店有别,除小区自有棋牌室(非对外营业)外,酒吧、歌厅等均不应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四、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分隔单元之间、以及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部分之间(比如与住宅的疏散楼梯间或首层门厅等),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连通?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以及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部分之间(包括与住宅的疏散楼梯间或首层门厅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不能开设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封闭楼梯间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可否只计算室内任意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由《建规》5.4.11可知,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封闭楼梯间是否属于直通室外的出口”。从《建规》3.7.3、3.8.3、5.5.9、6.4.14等条文可知,封闭楼梯间的入口,属于安全出口,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的出口”。
依此,二层的疏散距离可以只计算室内任意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六、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跃层式住宅户内的小楼梯没有最小净宽度要求,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疏散楼梯,是否有净宽度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依据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安全疏散等等,仍应区别对待。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七、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只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范要求,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但是,商业服务网点的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业主,还是有别于常规的商业建筑,应适当控制延伸部分的规模和长度,具体可依各地方规定。
八、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要不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因此,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无须参照《建规》8.3.4.2的商店面积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同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也应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具体设置要求参《建规》8.4.2,商业服务网点可视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即使规范不要求设置的情况,也应鼓励参照《建规》8.3.4.2和8.4.1.3的商店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尤其是对于地下车库或其他公共部分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网点(可参商店建筑要求),宜同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九、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大于100m?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设置排烟设施?
商业服务网点按住宅建筑定性,可不按公共建筑处置,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而且人员相对密集。因此,仍建议适当考虑排烟设施,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设计外窗时,宜满足自然排烟窗要求。
十、商业服务网点的两个相邻分隔单元,可不可以合并?或者在这两个单元增加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合并?
通常情况下,两个分隔单元合并后,合并后的单元面积会超出规范要求,本建筑不再属于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按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定性,涉及的问题很多,仅仅增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商业服务网点的两个相邻分隔单元,不可以合并。
注:如两个相邻单元合并后仍能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在履行相关变更手续,获得许可后可以合并!
十一、商业服务网点的相邻单元,门窗洞口是否需要防火分隔措施?
虽然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作为有严格防火分隔要求的不同单元,相邻单元间的门窗洞口应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同时,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不应将货品摆放至门店外,防止货品连成一片的情况发生。
具体的防火分隔措施,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图示1:不同单元两两之间的洞口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邻店铺几乎连成一片,不许可:
图示2: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同时,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不应将货品摆放至门店外,防止货品连成一片的情况发生。
十二、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是否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按规范要求,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
但是,规范不要求住宅建筑设置救援口,是考虑了住宅建筑的窗户可作为救援口等因素,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功能与公共建筑相同,因此仍建议设置消防救援口,尤其是网点的第二层,更应设置消防救援口。
实际应用中,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点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1、可破拆;
2、破拆后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十三、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4.0.5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那么,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因此,《建规》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只需要考虑自然层数,以下观点供参考:
1、2014版《建规》新增了建筑层数的规定(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明确“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本规定适应的建筑当然包括住宅建筑,至少凡《建规》中涉及到建筑层数的要求,如无特殊说明,均应以此为依据。另外,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矛盾的地方应以新规范为准。
2、“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建规》的概念,当然应以《建规》条文为准,如需要适应其他规范,一定会进行备注说明(比如《建规》5.1.2的备注2)。
3、《建规》已限定商业服务网点每单元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和安全疏散距离等要素,规模有限,再设定层高要求,无实质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可以有效防止搭建夹层等问题,对于地方有特殊规定的,应予支持!
十四、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建规》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
一方面,这类商店的上部没有住宅,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规》2.1.4)。
另一方面,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且更有利于灭火救援。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要求,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业主。实际应用中,独立建造的类似建筑,经营范围不好管控,也普遍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
因此,这类场所应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
十五、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内疏散距离的控制原则?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十六、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通过疏散走道进行疏散?怎样控制疏散距离?
1、商业服务网点的首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不应通过疏散走道进行疏散。
2、商业服务网点的二层,可通过直通敞开式外廊的疏散门进行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a、敞开式外廊隔墙的耐火极限应≥1.00h;
b、敞开式外廊的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
c、敞开式外廊与住宅部分之间不得有连通,且应满足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防火分隔要求。
d、二层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e、直通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 5.5.17的规定。
注:观点供参考!
十七、设置有消防电梯的住宅,电梯是否要在商业服务网点停靠?
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是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商业服务网点仅为单层或二层,没必要通过消防电梯进行救援,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而且,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商铺完全分隔,通常情况下也无法通过消防电梯到达每一个商铺,对于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消防电梯不需要在商业服务网点停靠。
十八、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参照住宅部分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实质上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单、多层建筑的各功能场所执行。
十九、关于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对于应满足室内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住宅,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是否仅需要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商业服务网点位于住宅建筑的一、二层,可更多依靠外部救援,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另外,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还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注: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每网点单元的建筑面积,对于两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按两层计算。
二十、商业服务网点、步行街等各类临街铺面,可能没有走道、前室等用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位置,可否设置在铺面内?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步行街等各类临街铺面,可能没有走道、前室等用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位置,有些项目将消火栓设计在铺面内,不应许可!
二十一、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时,是否需要与住宅建筑的楼层及层高相对应?
按规范定义: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因此,当网点与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时,应与住宅建筑的楼层及层高相对应。
以下图示中,网点和住宅采用不同的层高,放大了网点规模,可能会预留非法改造空间,不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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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商业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