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提高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质量,防止建筑火灾蔓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内采用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工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总则
1.0.1 为提高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质量,防止建筑火灾蔓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内采用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工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
由防火玻璃、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分为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2.0.2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由隔热型防火玻璃、隔热型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
2.0.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由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
2.0.4 框架系统
由立柱和横梁、压条以及连接紧固配件组成,与建筑物牢固连接,支撑和固定防火玻璃的组合架构。
2.0.5 保护玻璃专用喷头
一种固定在被保护玻璃上方,可以持续、均匀地向玻璃喷水,专门用于对玻璃表面进行完整保护的快速响应喷头。
3 材料
3.0.2 防火玻璃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有关规定。
3.0.3 采用灌注式隔热型防火玻璃时,玻璃原片应进行钢化。
3.0.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用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0.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选用的填充材料、防火密封材料、垫块、防火密封胶等辅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0.6 框架主体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0℃的材料 。
3.0.7 框架系统具有的强度应保障构件的耐火完整性。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框架还应具有耐火隔热性。
3.0.8 框架系统的钢材除不锈钢外,应采用热浸镀锌进行防腐处理。
3.0.9 框架系统在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前提下,可对框架系统进行表面装饰。
3.0.10 钢质框架及压条选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冷弯薄壁型钢型材不应采用创槽冷弯工艺。
3.0.11 框架系统选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4 设计
4.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立面设计、使用环境及功能要求,确定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当建筑物防火分隔有隔热性要求时,宜选用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当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时,应满足设置部位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并应独立设置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 。独立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4.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玻璃面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
4.1.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满足检测要求后方可采用。
4.1.5 连续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采用有竖框的结构。
4.1.6 结构不对称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面向具有火灾荷载的一侧,且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有明显标识。
4.1.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牢固连接。
4.1.8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和压条的重合部分不应小于15mm。
4.2 构造设计
4.2.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构造设计,应满足消防安全、使用方便、美观的要求,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和局部更换。
4.2.2 框架系统应采用现场全装配形式,不应在现场焊接。宜采用层压式装配形式[本规程图A(a)、图A(b)]。
4.2.3 框架系统龙骨的结构设计可采用内部凹槽式[本规程图A(a)]和凸台式[本规程图A(c)]。
4.2.4 框架系统的横向龙骨和竖向龙骨的连接不应采用焊接方式,应采用紧固方式连接,宜采用任意横向龙骨均能单独拆装的独立横杆装配方式(本规程图B)。
4.2.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防火玻璃板面不应与框架直接接触。玻璃与框架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本规程图A)。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定位耐热垫块,垫块应能承受本单元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且宽度不得小于玻璃厚度。防火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4.2.6 框架系统与主体结构间的安装缝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充(图4.2.6)。
4.2.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
4.2.8 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5mm,压条应采用连续性的钢型材。当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处于临空位置时,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当处于非临空面时,框架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4.2.9 框架系统型材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4.3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3.1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满足所替代墙体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块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
4.3.2 当在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上设置防火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企口搭接方式(图4.3.2)。
4.3.3 有节能要求的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采用热传导系数较小的结构型式。
4.4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1 除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5.3.6条规定的部位外,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2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玻璃表面布水应均匀,不应有布水空白区域,不应设置影响喷头布水效果的障碍物;
4.4.4 可在玻璃上设置与玻璃平齐的防火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必须开设门时,应采用有框结构的玻璃门。玻璃框架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4.4.5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玻璃总长度之和;
4.4.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的玻璃高度不应大于5m。
4.4.7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选用的水源及供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末端试水装置等其他组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4.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选用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玻璃表面的单位面积喷水量不应低于相应耐火性能检测报告中的玻璃表面单位面积喷水量;持续喷水时间应满足系统耐火极限的要求。
4.4.9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喷头应安装在有可燃物的一侧。
4.4.10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采用的喷头与建筑物中其他系统喷头的 间距不应
小于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