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低规》GBJ 16-86(2001年版)第8.6.1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而最新版《低规》GB50016-2006(2006年12月版)第8.4.2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旧《低规》GBJ 16-86(2001年版)第8.6.1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而最新版《低规》GB50016-2006(2006年12月版)第8.4.2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一“内”一“外”,截然相反。我查阅了两个本不同时期的《建筑给排水设计手册》(均是姜文源版)以及一本2003年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专业》(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版),三本书分别依从两种规定,两本姜版手册以室外消防用水量做依据,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版以室内消防用水量做依据。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再查阅一下更早版本的《低规》是如何规定的,哈哈哈!!!好像姜老和建设部丁老互不买帐,难道真的如传言所说,建筑给排水领域有两大派系么?
2楼
第8.6.1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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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这个有道理,否则无法解释对室内管网的要求,跟室外消防用水量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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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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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我理解的是,室外用水量是给消防车用的,用的市政消防吧,室内的用的自己的水池和泵,两个环网不一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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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01版建规,印错了,据规范编制组的傻逼说,他们发现后,5年之中,没来得及告诉大家一声,也不好意思舔着脸跟大家道个歉。
这就是所谓的砖家叫兽。: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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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关于建筑给排水派系之说,肯定确有其事,在我国,文人相轻,那简直是一定的。
但是这个条文确实跟什么苏派美派没关系,印错了,呵呵,谁能没失误呢。人家不小心弄错了,鉴于自己是砖家叫兽,认错是不好意思的,你以为编制组的大嘴们把你设计人员当回事啊?楼主还是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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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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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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