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住房专项维修基金量越来越大,涉及家庭也越来越多。而政府部门对基金的管理没有跟进,造成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被忽视。 1、基金上缴不及时 基金先由房地产公司代收,而房地产公司在业主可以办理房产证手续时才上交到基金专户,期间可能存在基金被地产公司挤占、挪用的风险。 2、基金使用率低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基金使用的前提,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乏政府部门的指导、组织,造成业主委员成立的比例较低,即使成立了也未能充分行使职权,基金只能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代管,出现房屋维修时物业部门再收费或物业部门自行付费的问题。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住房专项维修基金量越来越大,涉及家庭也越来越多。而政府部门对基金的管理没有跟进,造成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被忽视。
1、基金上缴不及时
基金先由房地产公司代收,而房地产公司在业主可以办理房产证手续时才上交到基金专户,期间可能存在基金被地产公司挤占、挪用的风险。
2、基金使用率低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基金使用的前提,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乏政府部门的指导、组织,造成业主委员成立的比例较低,即使成立了也未能充分行使职权,基金只能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代管,出现房屋维修时物业部门再收费或物业部门自行付费的问题。
3、基金存管方式不科学
因为在维修基金闲置时可以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值方式,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将基金存放在银行,造成基金增值空间小,未能精心谋划资金的机会成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对小区的管理,应指导、监督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确保基金能划转到业委会,让其行使职权、发挥职能;加强职能部门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力度,杜绝房地产企业以代收费的名义损害业主的权益;制定基金保值增值的办法,最大限度的增加基金的收益;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管理部门职能的整合,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更简捷、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