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造价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科学性,真正贯彻竞争机制,奖励先进、淘汰落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所有业务范围。
知识点:造价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科学性,真正贯彻竞争机制,奖励先进、淘汰落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所有业务范围。
第二条、公司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文件的质量实施专业造价人员自行校对、项目负责人校核、技术部负责人审核、实施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第三条、公司承接的造价咨询业绩必须经过三级复核,作业过程联络及成果文件使用公司专用邮箱发送,否则一律视为工程造价咨询非正常业务,不得进行酬薪结算。
第四条、在陕西华建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是公司和造价咨询从业人员或合作人员的补充条款,。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成果,实行逐级审核制,由专业造价人员自行校对、项目负责人校核、公司造价技术负责人审定,必要时组织专业专家进行评审后方可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审核程序、原则
1、由公司指定项目负责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编写“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统一规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和按业主要求编写咨询工作实施方案,并提请造价咨询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造价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作为开展特定项目造价咨询各项工作的指导性作业文件。
2、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审核时应提交计算底稿、编制说明、指标表等基础资料。
3.若校核人同时作为专业造价人员的,校核由审核人授权非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若校核人同时作为审核人的,审核由公司负责人授权其他人担任。
4、审核时做好审核记录,对存在问题或疑问提出审核意见,通知作业人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三章、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专业造价人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具有造价员或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造价人员完成咨询项目专业工作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查自校,并认真编写本专业编制说明,填写专用指标表,尤其是由于专业能力或知识面不够、输入接口条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可能出现问题应加以详尽说明,对本专业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自查自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严格执行本项目的“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统一规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2.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的计划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
3.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4.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记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
5.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足。
6.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7.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第九条、专业造价人员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文件自查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将自己无法处理的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予以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专业造价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专业造价人员应将初步成果、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其他资料提交校核人校审。
第十一条、校核人是指受本单位的委派和授权,具有与咨询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及水平,能够胜任本项目咨询工作,负责咨询项目的履行,主持项目咨询业务工作开展、汇总各专业咨询结果并撰写咨询报告的专职人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校核人承担对专业造价人员提交的专业成果校核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校核人校核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各专业是否严格执行本项目的“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统一规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2.各专业的初步成果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或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约定要求和满足使用要求。
3.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恰当,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4.初步成果采用的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分析公式、计价依据是否正确、一致。
5.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和数据间、不同专业间的相互关系合理性;
6.了解有关当事人对初步结果的分歧意见及其产生原因,对分歧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和选择。
7.初步成果格式是否规范,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清晰。
第十三条、校核人应按发现初步成果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在校审核记录表中写明审核意见。并把审核意见返回专业造价人员,督促专业造价人员修改、完善,报部门负责人审查为止。
1、校核人校核确认专业造价人员修改完善后造价咨询成果无误后,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审核人员重点审核的问题在校审记录表中记录、签名。应说明而未说明的,校核人负直接责任。
2、校核人负责将审查后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技术文件、相关附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审查内容:
1. 审查各专业是否严格执行本项目的“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统一规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2.校核人对初步成果进行的调整、纠正、补充是否恰当和准确。
3.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的结论意见进行重点复核。
4.校核人在校审记录表中提请校核的重点问题及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5.对未决事项作出技术决策。
6.咨询报告书结论是否客观、公正,表述是否严谨、清晰,是否满足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
7.对造价咨询成果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是否予以充分考虑,是否有规避措施。
8、已经完成各程序的校核工作底稿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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