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室内空气计算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2.1.1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15°C 中作业 不应低于12°C 重作业 不应低于10°C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知识点:室内空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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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15°C
中作业 不应低于12°C
重作业 不应低于10°C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
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C
更衣室 23°C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C
办公用室 16-18°C
食堂 14°C
盥洗室、厕所 12°C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
夏季通风室外 计算温度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32 |
≥33 |
允许温差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工作地点温度 |
≤32 |
32 |
32-25 |
35 |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C。
第2.1.5条 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 应采用24-28°C
相对湿度 应采用40%-65%
风速 不应大于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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