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提高排水管道问题调查和治理效能,规范相关技术与措施,研究制定了团体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混接调查及治理技术规程》(T/CECS 758-2020)。规程结合雨污混接调查和治理扩展到外水入渗、水体水倒灌整治改造,并提出了以混接预判、混接区域调查、混接点(源)探查与判定和治理的技术路径,可为有效提高雨污混接调查效果和排水系统提质增效水平提供有益的技术指导。
导 读
为提高排水管道问题调查和治理效能,规范相关技术与措施,研究制定了团体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混接调查及治理技术规程》(T/CECS 758-2020)。规程结合雨污混接调查和治理扩展到外水入渗、水体水倒灌整治改造,并提出了以混接预判、混接区域调查、混接点(源)探查与判定和治理的技术路径,可为有效提高雨污混接调查效果和排水系统提质增效水平提供有益的技术指导。
引用本文:魏源源,张杰,唐建国. 城镇排水管道混接调查及治理技术研究与要点解析[J]. 给水排水,2022,48(8):123-127.
目前我国城镇排水系统已基本构建完成,但是城镇分流制排水系统仍存在雨污不分、清污不分、雨水污水不能各行其道、污水管和雨水管始终都是满管流、雨水排水口雨天出黑水、城市水体下雨就黑臭、污水处理厂雨天溢流和处理效能低下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大部分城镇分流制排水系统存在较为明显的雨污混接、地下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等现象。开展城镇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调查与治理工作,对有效解决城镇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问题,逐步实现分流制排水区域雨水、污水各行其道与清污分流,对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和削减效果,促进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和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是非常必要的。
鉴于上述问题都是需要亟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有针对性治理的,而调查和整治改造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作为工作的指引以及实施的依据,避免走弯路和采用错误的方法。因此,为有效规范调查和治理技术,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同济大学联合国内知名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专业公司等,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国内典型实例,系统总结了雨污混接调查与治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编制了《城镇排水管道混接调查及治理技术规程》(T/CECS 758-2020简称“规程”)。
本规程是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内容上的补充和细化,是排水系统提质增效的技术支撑。
01
“规程”构架特征
本规程共分8章和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混接(包括地下水入渗、水体水倒灌,下同)预判、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混接区域调查,混接点或混接源探查,雨污混接状况评估,雨污混接治理与验收、附录等。章节构成体现了调查循序渐进、评估与治理衔接合理的特点,规程还给出了9个调查记录表格作为附录,有助于规范调查成果的清晰表达。
02
“规程”总体特点
(1)“治混接”与“赶外水”紧密结合。 排水系统的“外水”可分为三类:第一种类型是污水混接至雨水管网,致使未经处理的污水经雨水系统排入城市水体,对城市水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雨水系统的服务属性出发,污水是雨水系统的“外水”;第二种类型是雨水混接进入污水系统,造成雨天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降低和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同样地,雨水是污水系统的“外水”;第三种类型是地下水外水入渗进入污水管道或雨水管道、地表水通过合流截流管、分流制雨水沿河截流管倒灌进入污水系统,其会造成污水管道满管流、高水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增加、水质浓度降低和雨水管道旱天满管流、高水位;雨水管道满管流、高水位,不但影响其正常运行,还导致雨水管道污泥清捞有效性的降低。本规程结合雨污混接调查,将对环境外水调查与地下水入渗、水体水倒灌整合起来,调查和治理结合起来,不仅扩展了雨污混接调查与治理的技术内涵,同时也有利于调查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提高排水系统质量,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
(2)查治并举、注重效益。 城镇分流制地区的雨、污混接和外水调查和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既系统又琐碎。本规程对混接预判、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混接区域调查、混接点(源)探查与判定、雨污混接状况评估、雨污混接治理的方法分别进行了规定,要求调查区域雨污混接改造工作应在前期调查与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方案,有序开展混接治理工作。本规程将混接预判、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混接区域调查、混接点(源)探查与判定、雨污混接状况评估、雨污混接治理组成一个完整技术系统性体系。
本规程除规范了混接调查的工作过程,还注重强化调查后的治理,对雨污混接治理与验收工作环节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这对促进调查成效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治理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建立长效动态管理机制体制,巩固并保障雨污混接、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治理工程效益和质量。
(3)由面及点、循序渐进。 雨污混接调查工作宜首先进行混接预判,通过判断水体是否黑臭、旱天雨水排水口是否有污水排出、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浓度是否异常偏低、进水水量是否异常增加等现象预判区域内是否存在雨污混接。混接预判通过对表观现象的判断,可以及时抓住重点,减少调查和治理工作量,或不必要的后续调查工作。如果存在雨污混接现象,则就需要进一步开展系统性溯源调查,分析区域排水系统资料。同时,结合水量与水质调查,进一步调查可能出现混接、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的区域、位置,并结合定点探查,为混接治理工程方案研究、设计及实施提供基础资料。相反,对于调查过程中没有明显混接现象的区域,可以不再做后续的重点调查。本规程由“面”及“线”到“点”规范了混接调查工作的过程,规定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还可以提高调查和治理的质量。
(4)因地制宜、繁简结合。 本规程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混接程度的轻、重情况,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对于混接程度较轻、混接治理工作比较容易实施并能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在征得委托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精简如“编制混接调查工作大纲、混接水量与水质测定、编制评估报告”等环节,直接进行治理方案编制,开展治理工作,及早发挥效益;针对混接情况严重、混接治理工作在短时间内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区域,则需要根据混接调查结果,按照子区域混接污染程度并综合考虑治理工程的实施难度,制定优先治理方案;对于能够根据调查采取措施的,应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03
“规程”重要技术要求
(1)明确了规程目的和适用范围。 在第一章“总则”中,“规程”明确了本规程旨在为规范和指导城镇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外水入渗、水体水倒灌的调查与治理工作,适用于城镇分流制排水系统及居住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等排水户内部排水管道雨污混接、外水入渗与水体水倒灌调查与治理。在实际执行中,可据此明确雨污混接调查和治理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目标。
(2)明确了调查治理要统筹进行。 在第三章“基本规定”中,“规程”除了强调与外水调查、治理相结合外,还强调了城镇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治理工作宜结合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污水系统提质增效、雨水系统提标改造、旧城及老旧小区改造和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统筹实施。在实际执行中,可据此明确开展工作的系统性思路和步骤,旨在减少重复劳动,降低投资,提高治理效果。
(3)明确了混接预判方法和调查大纲编制的要求。 在第四章“混接预判与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与调查大纲编制”中,“规程”规定:出现“区域水体存在黑臭现象”、“旱天雨水排水口或雨水管道内明显有污水排出或有水流动”、“旱天雨水泵站或集水井有污水或有外水流入”、“旱天污水泵站运行时,相邻雨水管道检查井水位下降”、“雨天污水管道检查井水位明显升高”、“水体水位升高时,污水管道检查井水位明显升高”、“污水管呈满管状态”或“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泵站、管道中的水质低于正常值”的现象之一,则可预判该区域内部可能存在雨污混接、外水入渗、水体水倒灌,要采取溯源调查法进一步调查,查找混接区域。对于预判可能存在雨污混接、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的区域,还需收集资料,进一步掌握该排水区域内雨水排水口、雨污水泵站的分布情况和位置,以支持后续现场踏勘、调查大纲编制及调查工作的开展。如上述现象均不存在,则可预判该区域内部雨污混接、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现象不存在或不明显,暂不调查该区域。结合预判,“规程”明确了现场踏勘的重点和调查大纲的编写要求,以规范调查任务、调查方法、人员组织和工作计划等工作环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混接预判可及时抓住重点,减少调查和治理工作量,或不必要的后续调查工作。
(4)明确了混接区域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经混接预判确定区域存在雨污混接现象后,需要对该区域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目的是查找并识别区域内包括外水入渗点和水体水倒灌点在内的混接点以及混接源。在第五章“混接区域调查”中,“规程”规定:混接调查应采用溯源调查法查找混接点或混接源,即首先从雨水管网的排水口,或污水管网末端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开始,沿着干管向上游布设检测点位,采用流量、水质检测的方法调查存在混接的雨水或污水管段。针对雨污水干管上存在混接的管段,进一步加密监测点位,缩小调查范围;对确定为支管存在混接的情形,则进一步沿接入的支管向上游溯源。对经过混接调查判定不存在混接的区域,不需进一步开展现场混接点探查。“规程”还提出了以水质特征因子进一步判定混接外水特征的具体方法和流量测定的方法,有助于混接类型和混接源的判定。
(5)明确了混接点或者混接源探查的内容和方法。 混接点或混接源探查是在对前期混接区域调查基础上进行的,结合对检测点位处的水质和水量测定和结果分析,借助于各种探查手段详细确定混接点或混接源的位置、类型并通过水质和流量测定对其定量。在第六章“混接点或混接源探查”中,“规程”规定:混接点的探查对象应为探查范围内的雨、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混接源的探查对象应为探查范围内非雨、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收纳属性的水源产生处。收纳管属性指的是按照规划、设计和敷设的管道,具有收集和输送某雨水、污水、合流水的固定用途的管道属性,如雨水管、污水管和合流污水管收纳属性分别是收纳雨水、污水、合流污水;收纳管实际所接收集水要与其属性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时,其水源产生处就是混接源,例如旱天入流污水的雨水口、旱天小区雨水管有水接入市政管道等。此外,开展混接点位置探查工作前,需要分析管网或管段间的连接关系,确定探查的工作路线和工作最小单元,选择确定适合本区域特点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有必要时需要选择部分管段进行方法适应性测试。
04
“规程”数据来源及评判要点
(1)雨污混接状况评估要求。 混接状态评估既是对混接调查相关成果的总结,也是制定混接改造方案的重要基础。在第七章“雨污混接状况评估”中,“规程”规定:泵排系统应以单个雨水泵站服务范围为最小评估单元,自流排放系统应以单个雨水排水口的汇水区为最小评估单元,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是反映污水收集系统质量和效能的主要指标,不做混接评估分级。
对整个排水区来讲,雨污水管道错接数量和污水源入流数量的多少直接反映出城市混接现象的轻重,将其与整个被调查区域的雨水管线总长相比,则得出单位长度内混接点或混接源的数量,以此来表达混接的严重程度。而对某混接点或混接源而言,管径大小和混接水质、水量是评估其严重程度的三个主要指标。接入管的管径越大预示着由于错误连接而造成的污水流量越大,但管径大小也不是对混接程度评估的唯一考量,还要依据实际所产生的水量水质,予以综合评估。
单个混接点或混接源的混接程度分级标准见表1,并应以任一指标取高值的原则进行评估。区域雨污水管道混接程度应依据混接密度进行评估,混接密度是以每公里混接点或混接源数来表征区域雨污混接严重程度。区域混接程度分级标准见表2,这种评估指标比较直观,能形象表明区域雨污混接的严重程度。通常情况下,混接密度越高,说明区域雨污混接状况越严重,但有时区域混接密度并不高,但排水口出流的污水量很高或出流污染严重,这时需溯源和评估单个混接点对汇水区的影响。给出两种混接程度判定标准,目的是便于根据雨污混接、外水入渗、水体水倒灌的具体情况予以采纳,两种标准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设计中可以根据其中一种标准判定混接程度,建议中度以上就应该及时予以整治。
表1 单个混接点或混接源混接程度分级标准
表2 区域混接程度分级
(2)雨污混接治理与验收要求。 调查的最终目的是改造和治理,在第八章“雨污混接治理与验收”中,“规程”分别具体规定了市政系统和排水户内部的混接治理的方法和要求,强调了改造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确保改造工程有质量和有效果。
首先,区域雨污混接改造工作应在前期调查与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方案,有序开展混接治理工作。针对错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市政污水管道,或者针对错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市政雨水管道,在改接前要核算下游拟接入的污水管道或者雨水管道接纳能力和水力高程,核算无误后再进行改接工作,以免因下游管道容量不足或水力高程不匹配影响上游污水或者雨水排放。从近年来黑臭水体的治理工程案例来看,采用重力截流方式的截流式分流制系统倒灌现象十分严重;另外,在污水系统运行水位较高时,污水也可能通过截流系统排入河道水体。因此,“规程”规定:建议将截流方式由重力方式改为水泵提升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河水倒灌进入截流系统。
其次,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等排水户的雨污混接治理应查明混接、错接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沿街商户污水排放应单独铺设专用污水管道,经隔油等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对于排水户内部雨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情况,应对接入市政污水系统的雨水管道进行线路改造,并接入市政雨水系统。改造中,废弃雨水管段应作填实处理;针对排水户内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的情况,则应对接入市政雨水系统的污水管道进行线路改造,并接入市政污水系统;同样地,在改造中应对废弃污水管段作填实处理。当排水户内部存在合流或混流管道时,混接治理时应对小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应分别接入市政雨水和污水管道。
第三,“规程”规定: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0的有关规定。
第四,为了保证雨污混接调查和改造工程的质量,“规程”规定:排水主管部门或雨污混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混接调查报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为比例不小于10%或不少于50处混接点,当发现样本数有25%以上的错误判断或缺失数目,则认定调查结果质量不合格,应重新进行调查。雨污混接改造工程验收后,排水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混接改造效果进行评估。通俗地讲:验收一定把握住两条:一是改造后,通水前先进行CCTV检测,不得有任何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否则不予验收;二是通水后,末端污水井有浓度或者明显提升(如居住小区包括“赶外水”在内的混接改造工作完成后,其出口COD浓度就不应该小于350mg/L)、雨水井旱天无水流,否则不予验收。另外,排水户内部混接改造还要将与化粪池的取消结合起来、与LID建设结合起来、与雨水排水标准源头提高结合起来、与将化粪池改造为“雨水调蓄池”结合起来。
05
结 语
《城镇排水管道混接调查及治理技术规程》通过调研国外先进标准、系统总结国内相关工程实践案例和研究成果,规范了雨污混接、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的调查与治理工作。一方面,由“面”及“线”到“点”规范了混接调查工作的过程,规定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繁简结合,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还可以提高调查和治理的质量;另一方面,除规范了混接调查的工作过程,还注重强化调查后的治理,对雨污混接治理与验收工作环节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治理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建立长效动态管理机制体制,巩固并保障雨污混接、外水入渗和水体水倒灌治理工程效益,这对促进调查成效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规程的实施应用,将推动提升城镇排水设施运行效能和污染物收集效能,对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