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该不该管? 业主间有分歧要协商解决 现行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于2012年颁布实施,将于2016年7月1日试行期届满。试行三年多,全市已批准增设电梯工程1300余宗。
现行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于2012年颁布实施,将于2016年7月1日试行期届满。试行三年多,全市已批准增设电梯工程1300余宗。
修订草案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围绕旧楼加装电梯,业主间出现分歧,政府该不该管?修订草案说明中称:
政府无权针对属于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规范的民事补偿或赔偿以及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费用分摊制定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调解委、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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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较现行试行办法,修订草案多了不少便民指引。
在资金筹措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有业主分摊、动用物业维修基金、业主个人公积金、社会投资等五种渠道,
但首次针对业主间分摊比例给出了官方版的参考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应当协商约定出资分摊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可以参照以下分摊比例确定出资、维护和养护分摊:
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 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旧楼加装电梯纠纷中,
重要原因即高低层业主对“严重遮挡”理解不一。
修订草案附带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对此作出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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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现行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在意向阶段即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除了应就资金筹措、与不同意业主补偿等达成书面协议外,
还应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备至少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员。具体可委托物管或专业维保公司等,业主未委托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修订草案本着便民原则规定,申请人已提供过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交。
此外,
修订草案还规定,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 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
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 供机动车通行不小于4米。
知识点:官方参考标准旧楼加装电梯每层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