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 (2)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计算; (4)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漂浮验算; (5)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1.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5)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R=R(fc,fs,ak,…)/γRd (公式2)
(1)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2)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5)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采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
(6)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规范规定取值;
(7)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3. 对二维、三维混凝土结构构件,当按弹性或弹塑性方法分析并以应力形式表达时,可将混凝土应力按区域等代成内力设计值,按规范进行计算;也可直接采用多轴强度准则进行设计验算。
4. 对偶然作用下的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公式(1)中的作用效应设计值S按偶然组合计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取不小于1.0的数值;公式(2)中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fc、fs改用强度标准值fck、fyk(或fpyk)。
当进行结构防连续倒塌验算时,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应按规范的原则确定。
5. 对既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而需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宜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2)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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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