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的“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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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如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根据9号文附件第三条第七款“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发包时,标准化管理等级标准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一致,其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措施项目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相衔接,不得重复。暂估价专业工程可能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相应的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需考虑暂估价专业工程可能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相应的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
同时,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还应计取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专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其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包括:
(1)为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须和专用,非总承包人及其其他分包人所必须的安全文明措施;
(2)虽然总承包人及其其他分包人已经在现场实施,但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实际需要时,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时间和空间上已无法提供给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使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可能发生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所需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270号文关于“合同对风险幅度和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如何理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270号文第三条明确了当前建筑市场施工生产要素价格异常波动时,发承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所谓“没有约定”,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某一事项或某些事项没有作出约定或遗漏了相关约定。实践中“没有约定”的常见情形有:
一是 合同中未约定施工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
二是 合同中约定了调价条款,但列入风险范围的施工生产要素覆盖面不足,又分为两种情形:①合同虽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列入风险范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施工生产要素有欠缺。例如,风险范围未包括单项材料费占签约合同价达到一定比例的其他材料,不能适应建筑市场施工生产要素价格异常波动情况;②“以偏概全”。例如,以“钢筋”而非“钢材”列入风险范围。
(二)所谓“约定不明”,通常是指合同条款的文字用语表达混乱、不完整、不周全、模糊、界限不清等,导致意思表示的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实践中常见的可归于“约定不明”的典型情形是,合同中约定了施工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格调整条款,但未明确具体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招标人依据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发包工程包括多个专业工程时,《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须经自主测算,合理确定,且不低于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费用指标区间的中间值,列入“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发承包项目中包括多个专业工程的,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发包人应结合发包条件和工程实际确定《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费用,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 在编制招标清单时,对应《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费用指标逐一列项,对不同专业工程按方案单独测算,分别不低于各专业按费用指标的计价规则及其中间值计算的费用,且不得重复计算(如: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与通用安装工程的脚手架费分别列项的)。
二是 在编制招标清单时,未区分具体专业对应《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费用指标逐一列项的,也应对不同专业工程按方案单独测算,分别不低于各专业按费用指标的计价规则及其中间值计算的费用,且不得重复计算,将合计费用列入对应措施项目中。(如: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对仅列明脚手架费,未区分具体专业的);
三是 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措施方案需根据项目整体编制,且不宜按专业拆分的,可按工程项目整体测算,不低于各专业按费用指标的计价规则及其中间值计算的费用合计(如:建筑室外工程包含室外道路、管道、构筑物等工程的工程水电费)。
《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的“费用指标”中未包括的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如何计价?
“费用指标”中未包括的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涉及两类:
一类是已发布相关管理文件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措施增加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等,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和《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的规定,费用不得低于文件中下限费用标准。
(2)赶工措施增加费应执行《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的规定,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费用不得低于文件中下限费用标准。
(3)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应执行《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和京建发﹝2021﹞404号文的规定。
另一类是无相应管理文件的措施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属于多数工程施工中不确定发生或差异性较大的费用,以及需根据具体工程施工环境或发包要求等个性因素专门确定的措施项目,建议采取的计价原则:
一是 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补充列项,明确相应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计算规则等;
二是 按照市场化计价原则,根据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合理确定。如投标报价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自主测定时,相应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和使用时间宜根据施工方案(包括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方案,组织措施,进度计划等),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规模和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具体的计价方法可借鉴配套的应用指南和典型案例。
176号文第二条有关疫情防控应急措施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原则中封控区、临时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或防范区如何确定?
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三类防控区域,包含临时封控区和临时管控区(含提级管控区)以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通告或者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为准,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包括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街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管控措施。
按照176号文“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单独列项”的规定,配套发布了《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2〕190号),190号文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包含哪些内容?
190号文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中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包括突发事件隔离区的设置、生活区的封闭式管理、卫生健康管理室(含防护装备、智能测温计、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的设置、专职环境卫生消毒员和防疫标识的配备及相关宣传培训等。(超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疫情管控措施费用,可在“表9-1的2.3其他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足额计取。)
190号文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费用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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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络,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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