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建筑、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的隔震设计。 8.1.2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对于隔震建筑的层数、总高度和最大高宽比,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满足抗震结构相应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其余抗震措施可适当降低,但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标准设防类隔震建筑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建筑物层数、总高度、最大高宽比和其余抗震措施可适当降低,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
8.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建筑、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的隔震设计。
8.1.2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对于隔震建筑的层数、总高度和最大高宽比,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满足抗震结构相应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其余抗震措施可适当降低,但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标准设防类隔震建筑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建筑物层数、总高度、最大高宽比和其余抗震措施可适当降低,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
3 隔震层宜设置在基础或地下室结构与上部首层结构之间;对于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当框架-抗震墙部分不超过建筑物总高度的三分之一时,隔震层可设置在框架-抗震墙顶部。
8.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采用基底隔震设计时,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不应大于2.0,抗震设防烈度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对于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其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7、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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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抗震墙砌体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