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违法行为清单(水利安全、水利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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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0日 17: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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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违法行为清单(水利安全)
水事违法行为清单(水利安全)
一、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三、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四、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五、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六、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七、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八、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九、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十、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水事违法行为清单(水利工程管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三、虽经同意,但未按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有关工程设施的
四、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六、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七、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八、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十、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十一、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的;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的
十二、经批准需要填堵内河涌的,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复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的
十三、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
十四、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五、虽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但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的;虽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但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的
十六、在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
十七、围库筑塘的
十八、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二十、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
二十一、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十二、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
二十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十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二十五、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二十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二十七、在水库库区内围库造地的
二十八、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的
二十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
三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
三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三十二、擅自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
三十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以及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
三十四、小水电站违反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的
三十五、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
来源:水利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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