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住建厅、 各省市住建部门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4月15日,宁夏住建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 施工项目部 关键岗位人员
4月15日,宁夏住建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
施工项目部 关键岗位人员 是指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 是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
注:1. 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人数。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 应增配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同一岗位专业人员配备为3人以上时,应明确岗位负责人。
6.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 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不得超过1人 。
注:1. 专业承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类型应为综合类(C3)。
3. 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注:1.“3,且 ≥5‰”是指应配备3名及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现场作业人员总数量相应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现场作业总数量的5‰;
2.“1,且 ≥3‰”是指应配备1名及以上的劳务员,并根据现场作业人员总数量相应增加劳务员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现场作业总数量的3‰;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2.本标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监理人员随之增加。
4.同一监理公司对中标的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实施工程监理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标准。
目前为止,湖南、海南、广西、重庆、湖北、天津、西藏都发布了关于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
2021年12月31日, 湖北省 住建厅发布《 关于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 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包括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 。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中标单位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 中标单位 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在施工期间, 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 责令其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 ,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 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
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根据施工现场对应设备和设施实施。
湖南
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中标通知书中应 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 。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 理工程师。
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 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
月考勤率低于70%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月考勤率低于50%的 ,质监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 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数量进行优化缩减 ,仅规定不同规模最低岗位数量。
海南
2021年12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承包单位派驻项目的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
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还包括 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 。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 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 , 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 。 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
2、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 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
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 中应根据中标 人投标文件 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 。分阶段配备的, 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
4、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 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所有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申请变更 。 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处理 。
1、考勤方式。 关键岗位人员 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 ,到岗时间依据服务平台中记载的考勤时间进行计算。
注: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提出:施工现场人员 每次出入施工现场必须 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 采用人脸 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 电子打卡 。
2、履职时间要求: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 ,其 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 (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 的80% ;
总监理工程师 每项目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 (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 的40% ;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原则确定为22天) 。
3、探索 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 。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 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
4、 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 少于应到岗时间80% ,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 40% ;
(二) 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 或由他人代签的 ;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 综合平均考勤时间 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 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 的。
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广西
近日, 广西 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明确:
本办法所称的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是指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建设单位 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施工单位 (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 项目经理 、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
监 理单位 的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1、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工作前 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均必须通过“桂建通”平台 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
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 不少于4小时 , 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 不得小于4小时。 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 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 (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
4、项目正常施工期间,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等每月实际到岗天数 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 。 总监理工程师 不得低于 30% 。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不得低于 50% 。
5、文件明确了《 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 (附于文尾) 项目经理 违反6条规定的, 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 ,其中包括:
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 ,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取样员、劳务员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1、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不达标的项目,应及时督促项目相关单位 进行整改 。
2、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 约谈 项目及企业负责人、 责令停工整改 和 扣减企业诚信分 等措施。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 应作为 我区建设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有关奖项评选条件 。
重庆
2021年12月28日, 重庆市 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
1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外的;
3非本企业原因,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办理书面正式手续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5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踪、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6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可变更的情形,变更必须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是指:
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劳务(资)员 等。
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预算员、劳务(资)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 等。
监理单位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 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 :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 :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注: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专业承包单位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等内容详见正文。
天津
2022年1月6日, 天津市 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1、 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 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 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
2、 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 ,出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 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 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 。
3、进入现场的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 少于22天的 ,建设单位可认定其 到岗履职不达标 。
4、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 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 。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取得相应的 建造师注册证书 ;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证 ;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继续教育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 应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高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8年以上 ,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中型工程: 应具有 大专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中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5年以上 ;
小型工程: 应具有 中专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助理工程师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3年以上 ;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安全负责人 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 应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中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6年以上 ,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中型工程: 应具有 大专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初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4年以上 ;
应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证 ;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 应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中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6年以上 ,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中型工程: 应具有 大专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 初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本标准中 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 , 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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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 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4名初级工 。
西藏
2022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1、相关单位在中标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会对该项目承诺的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等 进行 锁定 , 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 合同中应明确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
3、项目实施过程中,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 。 中标单位 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 骗取中标处理 。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包括医学检查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2)本人所承担的 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3) 因违法违规行为 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
注:
施工项目部 主要由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质量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成。
现场监理部 主要由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 成。
1、 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应与 其任命的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
2、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 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
3、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 所有人员 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 现场 。
4、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 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 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
附:
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人数。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应增配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同一岗位专业人员配备为3人以上时,应明确岗位负责人。
(6)本标准中人员 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 , 且每个岗位兼职不得超过1人 。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注:
(1)专业分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类型应为综合类(C3)。
(3)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2)标准中, 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市政,监理人员随之增加。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宁夏原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2〕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机构建设,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力打击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部管理机构的建设,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号),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劳务分包等工程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
施工项目部 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 关键岗位人员 是指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现场监理部 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关键岗位人员 是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时 , 施工企业为同一家的 ,施工企业 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 配备一个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
同一监理公司对中标的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实施监理时 ,监理企业 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 成立一个现场监理部对各标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将现场监理部管理的项目及所属人员情况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可以在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 累计计算 其项目部人员 考勤时间 。 土建监理工程师 应按标段分别进行配备 ,并在指定的标段 实名录入并日常考勤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 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 应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 合同中应明确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且应与中标通知书 (报备告知书) 一致 。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 对该项目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锁定 , 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
被锁定人员信息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行政审批、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人员变更注册时,可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查询变更人员锁定情况。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 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时 ,应按照本办法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查验 各关键岗位人员 证书和人脸识别认证情况 , 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增加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阶段人员配备计划配备人员类型和数量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第八条 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约定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 。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三)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三级医院出具的证明);
(五)个人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九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并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 , 而后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若新项目中标,则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 3个月后 ,工程 仍未开工 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 停工超过120天的 (冬季停工除外);
(三)合同约定的 工程验收合格 的。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变更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备案表》或《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意其变更申请,并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解锁变更前人员, 并对变更后人员进行锁定 。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经批准的变更材料,将变更前人员从该项目进行调离,将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并进行实名认证和日常考勤。
项目负责人等变更信息及证明材料同步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显示并上传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 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 。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 完成合同约定内容 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 可以撤离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提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请,并附《工程竣工报告》。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行解锁。
专业承包企业 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专业承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工程监理企业 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专业承包企业 及工程监理企业 撤离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时,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系统中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文件上签章,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同时签章才能生效。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 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后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 均应纳入 实名制考勤管理, 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 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不按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 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
第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满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 自记满12分之日起 其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 更换符合条件的 关键岗位人员。
记满12分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记分清零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每年3月、9月各培训一次。记满12分的关键岗位人员在完成记满12分关键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全部内容并通过结业考试后,个人信用记分恢复12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设置和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 |
总人数 |
岗位及人数 |
备注 |
建筑工程 |
房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 |
≥4人 |
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
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2、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
房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市政: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 1亿元 |
≥7人 |
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2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
人员不可兼任 |
|
房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价>1亿元 |
≥10人 |
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3人、质量员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
人员不可兼任 |
注:1. 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人数。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 应增配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同一岗位专业人员配备为3人以上时,应明确岗位负责人。
6.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 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不得超过1人 。
附件1-2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设置和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 (万元) |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人) |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 负责人 |
施工员 |
质量员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500 |
1 |
1 |
l* |
1 |
1 |
≥500~<2000 |
1 |
1 |
2 |
1 |
1 |
≥2000~<5000 |
1 |
1 |
3 |
2 |
1 |
≥5000~<10000 |
1 |
1 |
3 |
2 |
2 |
≥10000 |
1 |
1 |
4 |
3 |
3 |
注:1. 专业承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类型应为综合类(C3)。
3. 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附件1-3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设置和配备标准
作业人员 (人数) |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人) |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劳务员 (劳资专管员) |
|
<50 |
1 |
1 |
1 |
50~<200 |
1 |
2 |
1 |
≥200 |
1 |
3,且 ≥5‰ |
1, 且≥ 3‰ |
注:1.“3,且 ≥5‰”是指应配备3名及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现场作业人员总数量相应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现场作业总数量的5‰;
2.“1,且 ≥3‰”是指应配备1名及以上的劳务员,并根据现场作业人员总数量相应增加劳务员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现场作业总数量的3‰;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
工程规模 |
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人) |
关键岗位 配备情况 |
备注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且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3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2人,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4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
||
市政及其他工程 |
工程施工合同价≤1亿元 |
≥3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
|
1亿元<工程施工合同价≤5亿元 |
≥3人,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 |
||
5亿元<工程施工合同价≤10亿元 |
≥11人,在5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 |
||
工程施工合同价>10亿元 |
≥15人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 |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2.本标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监理人员随之增加。
4.同一监理公司对中标的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实施工程监理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标准。
附件3-1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备案表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
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
工程概况 |
|||||||
工程地址 |
|||||||
建设 单位 |
单位(公司)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 |
公司名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公司名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原项目人员 |
变更后项目人员 |
变更原因 |
|||||
姓 名 |
|||||||
岗位类型 |
|||||||
持证类别 |
|||||||
证书编号 |
|||||||
施工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督 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备案后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督部门。
附件3-2
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
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
工程概况 |
|||||||
工程地址 |
|||||||
建设 单位 |
单位(公司)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 |
公司名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公司名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原总监理工程师 |
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 |
变更原因 |
|||||
姓 名 |
|||||||
职 称 |
|||||||
专 业 |
|||||||
注册证号 |
|||||||
监理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督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备案后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