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到一半,你的思维很可能被颠覆,请一定要坚持读完,会给你不一样的收获。 前几年,某施工方的工程结算由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当双方在对工程量时,余方弃置工程量的审核计算方式发生歧义,甚至是颠覆。 那是个门卫室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计算规 则依据《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经计算,挖沟槽工程量是630.71m3、回填方是511.24 m3,按照施工方的想法(也是常规想法)余方弃置工程量应该等于630.71-511.24=119.47m3。但咨询公司计算的工程量却是630.71-511.24/0.87=43.08m3,
阅读到一半,你的思维很可能被颠覆,请一定要坚持读完,会给你不一样的收获。
前几年,某施工方的工程结算由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当双方在对工程量时,余方弃置工程量的审核计算方式发生歧义,甚至是颠覆。
那是个门卫室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计算规 则依据《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经计算,挖沟槽工程量是630.71m3、回填方是511.24 m3,按照施工方的想法(也是常规想法)余方弃置工程量应该等于630.71-511.24=119.47m3。但咨询公司计算的工程量却是630.71-511.24/0.87=43.08m3,
工程量被审减76.39m3
。原因在于《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中,余方弃置的计算规则是“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且重点落在了
“利用”
二字上。
下为计算规则(取自《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10页)
咨询公司是这样解释的:511.24m3是夯实的体积,那么就需要比511.24m3多的土来进行夯实。图解一下咨询公司的思路:
因为利用了更多的余方弃置工程量回填,导致余方弃置工程量变少。实际“利用”的土方按土方体积折算系数来折算是511.24/0.87=587.63m3。
下为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取自《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第8页)
颠覆常规吗?施工单位不理解啊,可却无力反驳。 被审计了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算法。
当然了,不能用这样的话去反驳,因为没人会买账,需要找到合理的解释。于是拿起2013工程量清单规范,翻到第7页第8条“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但很快就被反驳了,
原因是这条说明处于A.1“土方工程”的下方,而不是A.3“回填”的下方,所以不能用作余方弃置的补充说明。
很遗憾,施工方没有理由再继续争论,而且由于是年底,想要尽早收到尾款,所以施工方放弃了此处的争执。
那这个咨询公司的计算方法真的正确吗?施工方该认同吗?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作为计价规范、各个专业计量规范的宣贯辅导教材,在第三篇--《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的典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里,终于找到了答案,请看原文:
在这里,余方弃置=挖土方工程量-土方回填工程量。没有土方折算系数、也没有“利用”学说。
那为什么一定要认为《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是正确的呢?好奇的朋友们可以对照一下,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第三篇与《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的编写专家是一致的
,并且《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作为宣贯辅导教材,是在引导广大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和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理解应用规范而编制的,那么二者理应是一致、而不应该是冲突或矛盾的。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方便计量一直是工程量清单规范所坚持的原则,大概是我们的专家组体会到我们造价从事者的辛苦,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时间,才如此用心的吧。比如计算钢结构部分时,不需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增加质量(除钢网架之外);再比如大多数的计算规则都无需扣除≤0.3㎡的孔洞所占面积,等等。这些计算规则都可以使从业者大大缩短计算时间,如果我们化简为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岂不是违背清单规范计量原则的初衷了吗!
如果是你,咨询公司的计算规则你会认同吗?如果没有《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的相关实例,你又会认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