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又发通报!这家建企因业绩造假,被撤销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阿狸粑粑与企鹅
2022年03月09日 13:19:54
来自于时事快讯
只看楼主

昨日,住建部发布9份文件,通报以下内容: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督撤字〔2022〕14号 晟傲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6月1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昨日,住建部发布9份文件,通报以下内容: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督撤字〔2022〕14号


晟傲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6月1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2号)。因告知书一直无法送达你单位,2021年11月11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至2022年1月1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处。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二、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的 主要管理责任


建督罚字〔2022〕11号

张伟:

2020年7月5日,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5人。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21〕1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下达开工令;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2号),你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吊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给予你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罚字〔2022〕12号

陆毛凯:

2020年7月5日,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5人。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21〕1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实施的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实施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3号),你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吊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给予你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相关链接: 《因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中违规操作,致5人死亡,安全员负刑责》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建督罚字〔2022〕15号


建督罚字〔2022〕16号


建督罚字〔2022〕17号


建督罚字〔2022〕18号

建督罚字〔2022〕19号


建督罚字〔2022〕21号

免费打赏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