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岭山北站TID项目地块拟变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居住用地,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市政总院”)受东莞市大岭山镇规划管理所的委托,对大岭山北站TID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钻孔单位为广州市展宏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与分析单位为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50500.59 m2(约75.75亩),中心坐标为东经
大岭山北站TID项目地块拟变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居住用地,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市政总院”)受东莞市大岭山镇规划管理所的委托,对大岭山北站TID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钻孔单位为广州市展宏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土壤、地下水样品采集与分析单位为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50500.59 m2(约75.75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3°48′5.01235″,北纬22°55′55.34190″。未来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居住用地,因此基于保守原则下,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
1、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及分析结果
上海市政总院于2021年6月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998年之前地块内主要为大岭山镇连平村的居民区、办公楼、荔枝园、五金店、石材厂、汽修店、临街商铺、东莞富运家俬有限公司等;1998年 ~ 2017年,地块内东北部的五金店和石材厂拆除,之后该区域运入了修建附近道路开挖的软土,填土区面积约3000 m2,高度约1.5~2.5 m。地块北部荔枝园内建成广东中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仅作为现场施工人员的办公、生活场所,2017年时荔枝园开发项目终止,该项目部部分拆除;2017年 ~ 2019年,地块内东莞富运家俬有限公司建筑物、汽修店以及广东中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全部拆除;2019年至今,地块南部建成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项目部,地块西部原临街商铺已全部拆除,该区域正在铺设生活污水管道;地块内及周边存在多处堆土,地块内的堆土总面积约990 m2,土方量共计2445 m3左右,根据人员访谈,堆土均来源于地块外西侧新建东莞市城市轨道1号线以及地块内西部铺设生活污水管道。地块周边主要为多家家具制造厂、居民区、食品加工厂、物流仓库等;分析得知地块内潜在污染主要来源于包括东莞富运家俬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家具等木制品制造厂、汽修店以及石材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地块内主要潜在污染物包括以苯系物为主的挥发性有机物、甲醛和石油烃(C10-C40)等,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查明该地块污染状况。
2、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及分析结果
第二阶段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共布设30个土壤采样点位(深度为5 m~8 m)和4个地下水监测井(深度为4.5 m~8.02 m),共采集149个土壤样品(包括16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和6个地下水样品(包括2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送入实验室检测。地块内及周边堆土区内共采集10个堆土样品(包括1个堆土现场平行样)送入实验室检测。
土壤样品(含堆土)的检测指标为pH值、含水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45项、特征项目石油烃类(C10-C40)和甲醛。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指标为pH、浑浊度、铜、汞、砷、镉、铬(六价铬)、铅、镍、石油烃(C10-C40)、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甲醛。
经现场采样及监测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1)土壤调查结果:
地块土壤样品的pH值范围为4.38~11.8,所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的检出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的检出含量未超过根据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推导出的风险控制值15.9 mg/kg。
(2)堆土调查结果
地块堆土样品的pH值范围为5.32~9.08,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所有重金属和石油烃的检出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的检出含量未超过根据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推导出的风险控制值15.9 mg/kg。
(3)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5~8.2,总体呈弱碱性。重金属铜、铅、砷、镍、镉在部分或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有检出,但检出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甲醛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在本地块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有检出,其检出浓度均未超过根据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推导出的风险控制值0.572 mg/L。
3、结论与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该地块土壤和堆土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作为后续场地开发利用的依据。
在下一步开发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杜绝地块在调查期与接下来再开发利用的监管真空,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废水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