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15号)
当事人:中国 ** 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将承包的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两边段项目系统及动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中国 ** 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从轻给予罚款169.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16号)
当事人:李*光
工作单位:中国 ** 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中国 ** 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包的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两边段项目系统及动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中国 ** 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本机关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为该单位 直接负责此项目的责任人员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8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 机关决定从轻给予你罚款8457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 ,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