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结论与建议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重要部分,是勘察工作成果的集中表现,也是设计施工单位最关心的部分之一。本文从结论与建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论与建议的针对性、岩土工程评价重要结论应包括的内容、待完成工作的处置建议、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或专项勘察建议、工程地质风险提示、风险规避等7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结合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建议。
【摘 要】 结论与建议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重要部分,是勘察工作成果的集中表现,也是设计施工单位最关心的部分之一。本文从结论与建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论与建议的针对性、岩土工程评价重要结论应包括的内容、待完成工作的处置建议、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或专项勘察建议、工程地质风险提示、风险规避等7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结合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建议。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规定,结论与建议是勘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重点突出,能够引起建设、设计施工相关使用人员的重视,便于使用和防范风险;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应与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密切相关,既不能错漏,也不能“无中生有”。
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勘探点,应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提出完成工作的条件。对确实无法满足工作条件的勘探点,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应说明未完成工作量对勘察报告使用的影响,即有条件使用本报告。否则容易造成使用者的误会,导致使用者误以为不用补充勘察或进行必要的核实验证工作就可以直接使用本勘察报告,从而为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对钻孔无法实施、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提出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或专项勘察的建议。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1)勘察报告是设计的法定依据之一,因此勘察报告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所需岩土(水)的参数应予提供,并应充分,应能满足设计要求,涉及2个方面,即建议采用方案以及可能采用方案。比如,建议采用挤密碎石桩复合地基方案,但也可能采用CFG复合地基方案,如果未提供CFG桩设计所需岩土参数就应视为不全面、不充分;
(2)由于岩土工程的复杂性,很难做到相关结论的准确性,但应确保其正确性,即不能存在方向性错误,这是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底线要求;
(3)在重视勘察报告的全面性和正确性的同时,也应注意界线问题,即不该说的不说,没有确凿依据和试验、测试数据的,不能随意下结论。
(1)有些勘察数据具有时效性,典型的如地下水位、水土污染性(腐蚀性)评价结论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和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如周边工程建设)而变化,甚至活动断裂、滑坡、泥石流、大面积地面沉降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分析评价结论也会因时间推移和气象、水文、人类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关于这些影响因素,应在勘察报告中予以说明或强调;
(2)有必要在勘察报告中说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水(地下水、地表水)试验、测试结果以及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结论建议均是基于勘察时的场地条件(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设计条件(地上及地下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工程建设与周边环境的相互作用及合同条件,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可能导致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水(地下水、地表水)试验、测试结果以及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结论建议整体或部分不一定再继续适用。提示使用方应注意此类风险,根据条件变化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评估原勘察报告的持续适宜性,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或进行补充勘察;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时效性问题,既可能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也可能引发合同双方的纠纷,对这种情况进行相关说明、提示是非常必要的。
郭书泰——中勘三佳副总工程师、审查咨询部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质量工程师、注册QMS 审核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首批入库专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诚信评估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