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 较大 影响。 多省市发文明确: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合同
近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 较大 影响。 多省市发文明确: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合同 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 ,当主要材料的 涨跌幅度过大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 实事求是 和 公平公正 的原则, 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
陕西: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近日, 陕西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明确: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 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 约定 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 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 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
3.施工合同 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 ,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21〕9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多因素影响,我省钢材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较大,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材料价格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影响, 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 。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 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
2.施工合同 约定 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合同中 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发承包双方 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
3.施工合同 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 ,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
4.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及时提示建设各方材料价格的涨跌情况。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进行施工合同签订中和签订后监管。 对不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则》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平台予以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9日
江苏: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5月31日 ,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 钢 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
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 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
1. 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 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 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 , 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1〕2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二、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
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 ,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的,由发包人承担!
5月24日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的通知。
1、当工程施工期间 主要材料价格 上涨或下降幅度 在 5%以内的 ,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 超过5%的部分 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
2、 材料价差 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 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
甘肃: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超出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5号 ),建议 风险幅度 宜控制在5%以内 :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 风险幅度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 宜控制在5%以内 。 风险幅度以内的 由 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 风险幅度以外的 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承包人 应 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 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 约定了 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签订补充协议 。
施工合同中 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 ,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 涨跌幅度过大 ,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 应协商签订 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 补充协议 。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 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 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
浙江衢州:“人材机”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一般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价!
5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
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 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 如下: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 人工、材料、机械 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一 般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价 。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
近期,原材料价格受供给紧张、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持续爬升等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水泥等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引起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有效化解因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和矛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市场主体应及时关注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各方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合理分摊风险 ,以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建设各方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材料价格调整相关工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 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 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
附件:衢住建办〔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pdf
2021年5月18日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该《办法》明确规定,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 部分, 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 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 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 公平、合法 和 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 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