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本初设计 本案是 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工程设计图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其中涉及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工程设计图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等问题,二审在判决中均予以回应,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 区分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 员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
以下文章来源于:本初设计
本案是 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工程设计图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其中涉及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工程设计图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等问题,二审在判决中均予以回应,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
区分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 员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 ,在点、线、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的科学之美由其个人创作完成的情况下, 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以普通观察者的眼光对被控侵权图纸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若二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则应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有限表达原则仅适用于在创作之时对同一事物仅有唯一或者极其有限表达的情形。
工程设计图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系湖北省首家希尔顿酒店,在业内有着良好的服务口碑。然而,该酒店的工程设计图却引发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
因认为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都设公司)、前员工凌某某等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该酒店的设计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华东设计院)将其诉至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
华东设计院认为,都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官网以及凌某某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华东设计院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侵害了华东设计院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都设公司、凌某某、徐某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作为都设公司的过往业绩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为其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都设公司、凌某某、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华东设计院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公开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合理费用214,500元。 合计321.45万元。
原审被告都设公司、凌某某、徐某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手绘图的著作权人;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权,由于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原告对其不享有署名权;对建筑物拍照、临摹属于合理使用,且被告使用的图片未对建筑物整体进行再现,故不构成侵权;被告在宣传时明确了涉案项目是凌某某、徐某在原告处工作时参与的项目,相关宣传内容不存在虚假之处,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一审杨浦区法院认为,涉案工程设计图系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故对华东设计院关于署名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被控侵权图纸与华东设计院作品描述对象的同一性及表达的有限性,两者大框架存在相似之处,但被控侵权图纸上的细部线条或简化或增加或改变,均无法完整再现华东设计院作品的科学之美,故被告使用的图纸不构成对华东设计院涉案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
但都设公司的系列宣传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都设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华东设计院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费用114,500元,合计61.45万元。并驳回华东设计院的其余诉讼请求。华东设计院、都设公司不服,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认为, 涉案工程设计图在点、线、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上的科学之美由具体设计师完成,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都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文章中使用的图纸不构成对华东设计院就涉案工程设计图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被控诉侵权图纸中有12幅与涉案权利工程设计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华东设计院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都设公司的系列宣传容易误导公众将都设公司作为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将都设公司的设计能力与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的业绩进行关联,从而此种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其在市场选择中的不正当竞争力。
鉴于二审审理期间,都设公司被控侵权文章、图片均已删除,华东设计院撤回相应上诉请求,一审关于著作权侵权部分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并未影响最终判决结果,二审予以维持。一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因此,法院对华东设计院和都设公司提起的上诉,均予以驳回。 都设公司需赔偿华东设计院经济损失等合 计61.45万元。
事实上,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纠纷案并不少见。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涉案设计图属于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这一焦点问题争议较大。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于设计师在设计图纸时起到了主导地位,其归为特殊职务作品较为恰当。
华东设计院成立于1993年,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市政专业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等。都设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为建筑及规划设计、艺术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凌某某系华东设计院前员工,其于2004年7月入职,2012年2月离职。
离职后,凌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与都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凌某某在该公司的职位为总建筑师。2016 年凌某某把公司重组,成立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一体化设计和完成度控制」在业内享有广泛声誉,涉足包括酒店、剧院、文化建筑、商业综合体、高端住宅、办公等项目。
2010年2月,作为设计人的华东设计院与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就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碧桂园公司委托设计人承担武汉生态城碧桂园会议中心酒店工程设计,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合同附件一为“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其中,设计总负责人是凌某某。华东设计院认为,都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官网以及凌某某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中使用华东设计院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在明知华东设计院是涉案工程设计人且享有署名权的情况下,未指明华东设计院的作者身份,凌某某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图片水印的方式在华东设计院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上署名“都设设计”,被告行为涉嫌侵犯了华东设计院的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华东设计院是否享有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权问题存在分歧。 华东设计院主张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设计图是法人作品,其享有完整著作权。被告则认为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不属于华东设计院。
对此,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基于此,涉案工程设计图构成特殊职务作品,其作品上的署名权由制作该图纸的作者享有,华东设计院对此不享有署名权,但都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华东设计院和都设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那么,在此类纠纷中,如何界定设计图纸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呢?
“工程设计图应当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赵虎表示,根据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有关规定,区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关键如下:法人作品强调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并代表其意志,法人在此时对于作品的走向、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为完成该意志的自然人没有自己的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
而职务作品强调的是单位员工为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单位员工在此时对于作品往往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创作的过程更多地体现创作者本人的想法、意志。
据此来看,对于工程设计图来说,设计图最终体现出来的是设计师的创作结果,是设计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设计理念进行的创作活动,更多地体现的是设计师对于作品的主导性,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单位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类似案例中,当事人虽然很难主张保护其署名权,但是否有其他的法律保护途径?对此,赵虎认为,因人员流动引起的类似纠纷有很多,因此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仅要加强外部侵权的监控,更要严格对单位从业人员的限制,例如签订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在发生类似职务作品或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等情况时,相关单位就可以据此来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从而很好地为相关信息的保护提前做好保障措施,并且也可以在侵权发生时弥补可能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