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规定,材料在超过了投标基准价X%时可以进行调差。那么问题来了, 混凝土的调差应该按清单量还是按投标的报价量?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合同和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一般来说以投标报价的量计算价差。 例如,满堂基础混凝土的清单量为1000m3,按定额含量,报价的材料量应为1010m3(X省的定额损耗为1%)。
投标文件规定,材料在超过了投标基准价X%时可以进行调差。那么问题来了,
混凝土的调差应该按清单量还是按投标的报价量?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合同和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一般来说以投标报价的量计算价差。
例如,满堂基础混凝土的清单量为1000m3,按定额含量,报价的材料量应为1010m3(X省的定额损耗为1%)。
但投标时报价人自主考虑后不加损耗,依然按1000m3报价,或者不仅没有考虑损耗,还扣除了筏板内钢筋所占的部分体积,按990m3进行报价,最后按1000m3或990m3的量计算价差。
投标人为了降低总价,增加中标竞争力,投标时有意不考虑损耗调低材料的含量,如1000m3混凝土报了990m3。结算时,审计按990m3调差,施工方认为应按1010m3调差。投标人的要求是无理的,审计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补差针对的是标书,投标时优惠掉的量属于标书之外的量,当然不在范围内,自然没有补差的量。
换位思考,如果调的是负差,本来1000m3的混凝土,你只报了990m3,审计按1010m3调你的负差,你会怎么想?万一审计认为你是为了防止出现负差而故意压低报价量呢?所以,我们再讨论投标人的要求是否合理,似乎毫无意义。
没有的量却想要补差,显然是自作聪明。
招标文件明确了该材料可以调差,你也判断出清单的量很正确,甚至只少不多,且此材料日后会涨价。那么,你完全可以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用多种方法来平衡,如:
如果判断此材料日后要涨,聪明的人不仅不压量,还会适度提高含量。
比如,定额含量的混凝土损耗是1.0%,你可以适当把含量放大到1.2%或1.5%。理由如下:
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考虑这种外界因素,不属于不平衡报价。
为了追求中标而盲目降价,无的放矢,结果就是堵死了自己的后路,压缩了盈利的空间,这种情况在如今的造价行业中相当普遍。报价是一项需要精密计算、周详考虑的精细化工作,不只是流于纸面的数字游戏。
希望本文对各位同行有所启示,欢迎在评论区交流看法。
*本文系黄燕翔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