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惹祸,设计院背锅? 潘继文 广东粤建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一地下室上浮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判决结果如下:施工无责!勘察无责!审图无责!设计全责!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令众多设计师很受伤! 仔细研读整个案件,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地表水抗浮应该由谁考虑?如何考虑?
浙江一地下室上浮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判决结果如下:施工无责!勘察无责!审图无责!设计全责!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令众多设计师很受伤!
仔细研读整个案件,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地表水抗浮应该由谁考虑?如何考虑?
既然法院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3条规定,该场地本身无地下水,因此勘察不提供抗浮水位符合规范,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建标(2002)7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13条规定,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由此可以看出,在有地下水存在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故本案被告经纬勘察公司已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0.2-6条 规定,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由此可见,在有地下水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本案本身无地下水存在,不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故本案设计院已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法院依据什么法律或规范认定设计院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地表水渗入基坑可能引起的地下室上浮问题?没有任何一本设计规范规定了地表水抗浮要由设计院来考虑!更没有任何一本设计规范规定了地表水抗浮设计水位以及如何考虑地表水抗浮!!因此,法院认定设计院应该考虑地表水抗浮缺乏法律或规范依据。
出了事故总要有人负责,那么问题来了:本案到底应该由谁负责?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本人不是法官,无权作答。
先撇开地表水抗浮问题不谈,我们探讨另外一个问题:基坑能不能泡水?《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9.9.2-1条规定: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控制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说明基坑不能泡水!其实,基坑不能泡水乃施工常识!本案发生在基坑没有回填之时,属于施工期间!浙江属于暴雨频发地区,作为一个专业的施工单位自然会依据规范采取排、截、降等措施保证基坑不泡水!而在本案中,这一重要细节竟然只字未提!
二、原判酌定北京设计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不妥。义乌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根据历史和实测资料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普降暴雨在义乌的气候特征当中属于正常情况,一审法院以普降暴雨系突发性天气状况为由酌定减少北京设计院的责任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本案上诉人万羽针织公司由于涉案工程质量事故,不仅工期延误,还垫付了巨额的加固费用、检测费用和评估费用,却需要承担10%的损失,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公平。
结论: 如果想要设计院考虑地表水抗浮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地表水抗浮规范》或在现有规范中增加相应条文;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依据规范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施工期间基坑不泡水!
友情提醒:在 《地表水抗浮规范》 没有出台以前,各位设计同仁一定要在图纸上注明: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基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泡水!!!
另外,设计院在本案应诉工程中,表现总感觉有些不专业。同是天涯沦落人,有事何必找勘察、审图!不会是设计费太低了请不起律师吧?强烈呼吁涨涨设计费!设计太可怜了!责任一大堆,设计费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