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文件的第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文件的第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