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雄安模式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其改革也或将寓示着未来的发展方向。 2019年1月,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因雄安模式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其改革也或将寓示着未来的发展方向。
2019年1月,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小编注: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此条删除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委托监理这个条件了……“这条也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这也本次修改中最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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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有这么一段话:“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这短话与过往很多表述并不相同,少了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那么少了监理的主体责任又意味着什么呢?
2018年12月住建部出台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甲级资质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照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意味着有关部门正在弱化企业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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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布通知: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019年1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发文,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明确:
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时,应在其负责的项目监理机构派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仅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提出,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