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房买卖平台: 现在一些人通过房屋房产中介机构或熟人之间介绍购买危改回迁的民房。但按照国家政策回迁房只针对危改区内居民,于是房产中介机构、拆迁公司或开发商通过下列方式在买卖回迁房:原被拆迁人书面声明放弃该回迁的房屋,到拆迁办公室办理相关的放弃回迁房屋的手续,拆迁办将买方变更为被拆迁安置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拆迁办将变更资料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直接登记在买方名下,购房人将房款私下支付给回迁人,这种买卖俗称改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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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些人通过房屋房产中介机构或熟人之间介绍购买危改回迁的民房。但按照国家政策回迁房只针对危改区内居民,于是房产中介机构、拆迁公司或开发商通过下列方式在买卖回迁房:原被拆迁人书面声明放弃该回迁的房屋,到拆迁办公室办理相关的放弃回迁房屋的手续,拆迁办将买方变更为被拆迁安置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拆迁办将变更资料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直接登记在买方名下,购房人将房款私下支付给回迁人,这种买卖俗称改底单。
这种买卖行为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目前法律法规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生活中法官的理解各不相同,有的法官认为双方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有的法官认为买卖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认定合同有效仅符合解除的条件,应予解除。有的法官认为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属于一种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属于合法行为。因此,在购买危改回迁房时应该注意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