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房买卖平台: 为获拆迁款,农民起诉原先与城里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各自返还引争议——— 近日,本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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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拆迁款,农民起诉原先与城里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各自返还引争议———
近日,本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范某将4间北房卖给常某,房屋价款为1.5万元。协议签订以后,常某把房款交给范某,范某也交付了房屋。同时,常某与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房屋宅基地有偿使用50年的合同,并交付了第一个10年的有偿使用费1500元。2003年,作为卖家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常某向其返还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出卖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据此,法院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常某将涉案房屋交还给范某,范某返还给常某购房款1.5万元。
据了解,类似的案件在其他法院也多有发生。农民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收回房屋可以取得高额补偿款。有关规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特别观点
如果现行的这种体制不进行改变的话,还会有一些问题,农民已经进了城,他在城里已经安了家了,他仍然可能在农村再安一个家,占一块地方,因为我有这个权利,因为谁都会看到这个利益。我现在把房子全都盖满了,我就等着国家征地,征地,我就得到补偿。
对于农民这种房屋的销售、买卖做出这样严厉的限制肯定是不合理的。市场客观上已经存在了,原来的房子必然会有一些客观上的空余出来的,你让它空在那儿,或者是拆掉,明显的对于财产价值的发挥,以及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不利的。所以立法是不是考虑在这方面要做一些完善。当然,有几个前提,第一要严格保证农村的安定,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这是一个起码的原则;第二要保护耕地,要严格保护耕地。在这样两个前提条件之下,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也好,土地使用权也好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