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怎么签订呢?
房买卖平台
2019年07月16日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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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自房买卖平台:        在 二手房买卖 中,当买方签署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如售房者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房价上涨了,卖家不卖了,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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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二手房买卖 中,当买方签署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如售房者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房价上涨了,卖家不卖了,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

在二手房买卖中,当买方签署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如售房者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房价上涨了,卖家不卖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预定售房者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售房者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售房者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售房者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售房者。

五个月后,售房者书面通知房产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5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售房者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 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定金协议 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7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

售房者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售房者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售房者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售房者尚未取得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售房者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售房者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售房者继续交房给买方。

合同性质不仅仅看名称

在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阅读中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售房者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这是中华 房买卖 平台,为大家找的一些二手房的定金合同纠纷,相关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城市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有关于二手房问题可以登陆中华房买卖平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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