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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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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法有关问题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水土保持法还面临着不少拯待解决的矛盾和复杂问题,或者说随着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有的内容有必要进行完善和修订,此文对有关几个问题作点探讨。 1、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的问题。首先,现行的水土保持法规文件规定的补偿是指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需要给予补偿,即一般的简单的物——物补偿,并且以损坏面积和恢复同等工程的造价作为补偿的标准或计算的标准。水利部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这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有权解释,未上升为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往往引起相对人的争议。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损毁和改变原有地貌、植被、工程等,补偿确应是一种功能的补偿,是因开发建设造成的蓄水保土功能下降和削弱,打破了原有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平衡的补偿。从国家整体来看,这部分设施的水土保持功能受到了损害或降低,国家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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