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是怎么取的?
抗震规范6.1.10条规定,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高规7.1.9条规定,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两者的不同处在于抗震规范有“且不大于15m”的限制而高规没有这一限制。大家在确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受15m的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