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法有关问题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水土保持法还面临着不少拯待解决的矛盾和复杂问题,或者说随着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有的内容有必要进行完善和修订,此文对有关几个问题作点探讨。 1、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的问题。首先,现行的水土保持法规文件规定的补偿是指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需要给予补偿,即一般的简单的物——物补偿,并且以损坏面积和恢复同等工程的造价作为补偿的标准或计算的标准。水利部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这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有权解释,未上升为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往往引起相对人的争议。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损毁和改变原有地貌、植被、工程等,补偿确应是一种功能的补偿,是因开发建设造成的蓄水保土功能下降和削弱,打破了原有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平衡的补偿。从国家整体来看,这部分设施的水土保持功能受到了损害或降低,国家从其
中国针对四大问题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
[下载] 中国针对四大问题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中国针对四大问题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2010年08月23日 21:08新华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3条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姚润丰、崔清新、崔静)受特殊的自然地理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的水土流失十分严重。为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了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保持的规划编制、强化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这4大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及对象已不限于现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