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0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文件建质[2003]84号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 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