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来源:消防商务网(www.119hw.com)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 理。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0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文件建质[2003]84号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 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