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三通一平”的问题,差点弄出“人命”
关于“三通一平”这个问题的界限,到哪一点就是属于甲方的?过那一点以后的范围就是属于施工单位的?通水要到达什么位置点,用电点到什么位置点,场平要达到什么程度就算符合要求?甲方所做的“三通一平”和施工单位的“三通一平“是一回事吗二者有没有矛盾之处?还是施工的三通一平是在甲方的三通一平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 困惑的就是“界限范围”和“程度”,请各位大侠多多指点,以解我困惑。 就是上面的问题施工单位和甲方发生矛盾,结算时施工的说甲方的三通一平没有做到位,导致其增加费用,但是甲方说那是施工措施的问题,而不是三通一平的问题,甲方的三通一平已经到位,故甲方不予增加费用。因此还僵持了一段时间直到现在是不的是回归到这个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