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文件(不断添加)
一 建设单位管理费 文号——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京财经二[2003]305号 《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内容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2、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3、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4、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工程总概算 费率(%
对政策性费用调整的讨论
由于国家、部门、省市有关政策性变化而引起的费用调整。如间接费率的变化、材差系数的变化、人工工资标准、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等。对于这些调整本人有几点看法,欢迎大家指正:1.已签订完施工合同并正进行(或即将进行)工程实施阶段,是否给予调整?本人认为一般不予调整,因为一般政策性发文都会有期限限制和适用范围,一般不会给予调整的。2.如果政策性文件未加说明期限,那么是否给予调整?个人认为不应该给予调整,因为在投标时已确定合同价,各自双方都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否在合同示范文本的风险范围内,这个好像未有明确说明。3.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政策性说明已签订合同可以调整,那么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应该给予政策性调整呢?个人认为不应该给予调整,如果可以调整,就不应该叫做固定总价合同,不过一般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好像也未说明要施工方承担这种风险。4.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是否给予政策性调整呢?如果政策性文件说明施工期间的给予调整,那么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结算或正进行竣工结算的是否给予调整呢?本人认为工程已施工完毕,政策性文件只说明在施工阶段,既然竣工就